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5日,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陈某签订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将位于某小区楼房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包给被申请人。工程户型:1楼+负一层+车库+庭院。被申请人包工部分包料,申请人提供其余部分材料。工期100日,工程造价17万元。开工日期2018年5月5日,竣工日期2018年8月15日。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和工程预算书。合同违约责任约定:“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必须彻底进行返工修理。因返工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每延误一日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的1‰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双方分别进行设计和选料工作,并于2018年7月份正式开工。开工后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工程款8万元。施工初期双方曾协议过工程短期顺延。2019年春季,因被申请人外委院内阳光房防水工程发生质量问题,导致反复维修尚未达到使用标准,致使整个装修工程停工至今。被申请人现实际完成室内水电改造、卫生间防水等基础性工程及院内防水工程。经双方协商确认已完工程造价为4万元。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延误工期违约为由,向本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返还装修工程款8万元;2、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由于工程延误造成的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每延误一日支付工程造价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3、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争议焦点】
1、合同是否有效;
2、工程延误的责任;
3、是否存在违约及违约责任承担。
【裁决结果】
(一)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陈某签订的《辽阳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被申请人陈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
还申请人张某工程款40,000.00元;
(三)被申请人陈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
付申请人张某工期延误违约金92,106.00元。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第157条、第507条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22条、第23条。
【结语和建议】
该案因被申请人在不具有装饰装修资质情况下,以自然人身份承包家庭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无效,同时还承担工期延误的相应违约责任。建议当事人在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前认真审查承包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