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装饰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申请人承包被申请人所有的某建筑玻璃幕墙工程,合同约定了相应的工程款项和支付的时间,但截至仲裁申请之日,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货款,因此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应付的工程款;2、被申请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3、依法拍卖、变卖幕墙工程,申请人对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仲裁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争议焦点】
申请人是否有权主张案涉幕墙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裁决结果】
仲裁庭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合法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按约履行合同后,被申请人未按约支付工程价款的行为违背了双方的约定,因此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和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关于申请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仲裁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规定,申请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幕墙工程适宜折价、拍卖,故仲裁庭对申请人的该项仲裁请求予以驳回。
综上,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某装饰公司工程款;
二、被申请人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某装饰公司利息;
三、被申请人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某装饰公司保全费用;
四、驳回申请人某装饰公司其余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条为《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将“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排除在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客体范围之外,但何为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立法未予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认为,认定“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不应仅仅强调公有物及公用物的保护,还应强调保护弱者权利的目的。
“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应当包括四种:第一,事关国计民生或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工程,如国防工程、市政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公共道路、国家机关办公楼、城市及乡村的社会公益设施、军事设施、机场、桥梁、车站、港口,以及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等。第二,自然人生存必需的住宅,当然,如果债务人还有其他可以居住的地方则另当别论。第三,消费者已支付一定房款的在建商品房,由于消费者的生存权益优于承包人的经营性权益,此类建设工程也不能折价或拍卖。第四,与主体工程融为一体的设备安装或装修装饰工程也不能单独折价、拍卖。因为此种工程在性质上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如果允许其承包人单独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则可能对主体工程的承包人利益造成损失。但是,与主体工程融为一体的设备安装或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可以与主体工程的承包人一并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
【结语和建议】
作为法定的优先权,优先受偿权对于保护建设工程承包人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部分安装、装饰装修工程事实上已经无法与主体工程分割单独折价或者分割后主体工程及自身的价值均会大幅贬损。本案中的建筑物玻璃幕墙即是此类工程,其本身已经与建筑融为一体,单独行使优先权强行拆除、折价会对主体工程造成损失。因此本案中,仲裁庭虽然支持了申请人付款的请求,但是对于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予以驳回。参考各级法院对于类似的情况的判例,如当事人要行使这部分的优先受偿权,应当联合主体工程承包人,与其就整个主体工程一并行使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