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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称:保险协议书约定被申请人作为甲方,申请人作为丙方共保体成员之一,于201X年2月签订《工程保险协议》。申请人共保份额为16%,项目总保费为XXXXX元。协议约定丙方应在保险协议书签订后15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提交总保险费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按照各方承诺比例分摊)。丙方后按照约定向缴纳履约保证金XXXXX元,甲方出具收据。案涉工程保险期间截止201X年XX月XX日24时止。保险期间内,申请人按照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保险期间届满后,被申请人应当退还全额保证金。根据协议九(一)争议处理“甲乙丙三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向某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约定,申请人特提起仲裁,请求:一、被申请人退还XXXXX元履约保证金。二、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西安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履约保证保险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申请人为支持其仲裁请求,向仲裁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保险协议

证据二、共保协议

证据三、保险单

证据四、收据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协议》,该保险协议中各方主体分别为: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某项目部、某保险公司(首席承保人)、某保险公司分公司(共保公司)、某保险公司分公司(共保公司、申请人)。该保险协议项下承保险种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被申请人向某经济公司划转保费之日起的次日零时至20XX年XX月XX日后12个月,保费共计XXXXX元。

该协议第五项费用计算与支付部分第三条载明“丙方应在保险协议书面签订后15天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提交总保险费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按照各方承诺比例分摊)”,第八项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部分第一条载明“在本保险协议签订之日前15个工作日内,丙方应按各自应收保费的5%向投保人开具由全国性商业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并交甲方保管;如丙方无法提供履约保函,应按上述要求提供同等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替代,履约保证金应按时缴纳至甲方指定的账户。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截止期限为本项目执行完毕的日期。”

另外,根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协议》,首席承保公司的承保份额为52%,剩余共保公司就上述工程段的承保份额均为16%。依据共保协议约定的16%的共保份额,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道路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单》,保费XXXXX元,申请人依照保险协议向被申请人支付履约保证金XXXXX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收据。

【争议焦点】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条件是否成就?

【裁决结果】

基于上述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起向申请人退还履约保证金XXXXX元。

二、本案仲裁费XXXXX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已由申请人预交。被申请人在履行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时一并给付申请人。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条件是否成就?

本案中,申请人参加以某保险公司为首席承保公司组成的共保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协议》,该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当事人之间所确立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关于申请人主张的“退还履约保证金”的仲裁请求:首先,合同中履约保证金条款的设立,其目的在于保证缴纳保证金一方(以下简称缴纳方)能够如约履行合同内容,以达到实现合同内容的目的,待缴纳方如约履行完毕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内容后,收受保证金一方(以下简称收受方)再将保证金退还于缴纳方;其次,依照日常交易习惯,缴纳方如约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后,收受方期待的合同目的已经达到,应当将其保证金退还于缴纳方,以示交易公平,避免收受方不当得利;再次,依据本案案涉保险协议第五项费用计算与支付部分第三条及第八项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部分第一条的约定,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缴纳了履约保证金,且根据保险协议、共保协议及案涉保险单的约定,申请人于保险期间及建筑期结束之日后12个月保证期内,申请人已经按约履行了协议、保单的约定内容。

综上,对于申请人“保险期间内,申请人按照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保险期间届满后,被申请人应当退还全额保证金”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

【结语和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也就是说,履约保证金应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以一定的金额和形式要求中标人提供。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将失去订立合同的资格,并被没收投标保证金。目前,主要的工程履约担保形式中,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都是基于担保制度本身发挥着保证担保与代为赔偿两项基础履约保函功能。而工程履约保证保险既具有作为履约保函的保证担保和代为赔偿功能,又得益于保险公司的风控能力,有着主动规避和防范各类合同履约风险的特点。

在实践中,履约保证保险相较传统的现金保证、银行保函、担保保函等担保形式相比,具有流程简便高校、申请门槛低、费率优惠等诸多特点。但应当注意的是,对合同履约中存在的诸多风险可能进行全面的认识、预测、评估和把控,是工程履约保证保险的核心业务价值。因此,在实践中,保险公司在签订相关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前,应当对企业资信、企业能力、项目风险、项目发包人等方面进行充分的调查评估,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仍应根据工期、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通过专业的技术人才力量,加强对项目施工建设进行动态的履约风险监控和预警,有效降低和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