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申请人某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一被申请人江苏XXX公司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签署了一份《股票质押合同》并办理了质押登记,约定被申请人将其持有股票质押给申请人,用以担保被申请人所欠债务的偿还。2020年3月,第二被申请人江苏XXX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申请人签署《股票质押合同》,将其持有股票质押给申请人用以担保第一被申请人所欠债务的偿还。
因第一被申请人未能如期偿还全部借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方就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一案,经武汉商事仲裁调解中心调解员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第一被申请人全额偿还所欠本金X元及违约金X元,同时承担申请人律师费用;2、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3、如被申请人方未能在上述时间内偿还上述欠款,申请人有权对相应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将本《调解协议书》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依法确认效力,同时签署《简化仲裁程序协议书》,请求武汉仲裁委员会依据其现有的仲裁规则出具裁决书结案。
【争议焦点】
双方从各自立场出发,希望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裁决结果】
在调解组织的主持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武汉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及仲裁条款和申请人、被申请人共同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依法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上述协议确认案。根据双方约定,本案采用简易程序,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仲裁审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及查明的事实,仲裁庭对本案依法作出裁决。
本案是调解与仲裁无缝衔接,运用两种纠纷解决方式各自优势,共同化解矛盾纠纷的一次实践案例。恰逢疫情防控关键时期,武汉仲裁委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审理本案,从立案到结案仅10日案结事了,不仅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而且通过仲调对接的方式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本案中所体现的仲裁确认是确认仲裁制度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借鉴国际知名仲裁机构的先进经验,武汉仲裁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创立并推行确认仲裁制度。确认仲裁是指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请求,依法审查当事人为实现解决争议目的所达成的协议(合同),确定是否承认其效力,并制作仲裁裁决书的活动。
武汉仲裁委员会历年来办理了大量的仲裁确认案件,通过以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的形式对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或协议予以确认,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凭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避免了诉讼过程,节约时间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结语和建议】
仲裁与调解对接是我国推进多元解纷机制的一项重要探索,目前已成为国际现代法律制度发展的一大趋势。仲裁以其自主性强、便利灵活、保密性、经济性及专业性等特点,为多元解纷机制构建起良好平台。
仲调对接机制,通过提高当事人合意度、提升仲裁效率等方式,更有利于双方当事人保持良好关系。仲裁机构有权根据纠纷事实适用法律及公平正义原则做出终局裁决,为当事人提供具有终局效力的解决争议的便捷途径。在仲调对接机制中,仲裁确认制度在化解法律风险、防止争端升级和矛盾激化、避免损失扩大、促进商事合作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