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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杨某某等五户居民分别与被申请人某某地产公司于2017年间就位于××楼盘商品房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9条约定,某某地产公司应于2018年3月16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给申请人。合同第11条约定,某某地产公司逾期交付房屋,应按照已付购房款的日万分之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各申请人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各自向被申请人支付了60万元左右购房款。但是,交房期限届至后,被申请人某某地产公司因各种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房。杨某某等五户居民便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黄石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杨某某等五人对被申请人某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立即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5万元左右(暂计算至2019年4月1日),后续违约金依法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2、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争议焦点】

和解过程:

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上述5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后,发现该5件纠纷案与之前处理过的仲裁案件一样都同样涉及到开发商某某地产公司。考虑到此类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争议标的额也不大,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便启动案件诉前调解、和解机制。

2021年7月14日,在仲裁庭组成之前,秘书处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进行了面对面和解。秘书处工作人员指出:1、被申请人某某地产公司存在逾期交房的客观事实,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2、各方可以对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承担多大违约责任进行充分协商;3、在全国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结合xx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费用管理办法,建议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组成之前达成和解协议,这样仲裁收费仅收取案件受理费的50%,其他大部分仲裁费用予以退还给申请人。

其后,在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协调和促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如下一致和解意见:

1、被申请人某某地产公司同意赔偿申请人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如果申请人的实际收房时间在2019年4月1日(不含本日)之前,按照合同约定的总购房款的日万分之五乘以实际逾期天数(2018年9月1日至申请人实际收房日期间的天数)。另外被申请人再加付实际收房日至2019年4月1日之间补偿金(总购房款的日万分之五×天数(申请人实际收房日至2019年4月1日期间的天数)×70%);

如果申请人的实际收房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含本日)之后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总购房款的日万分之五乘以逾期天数(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期间的天数)再乘以85%。

2、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31日之前付清,上述违约金由申请人直接支付至各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3、若被申请人在2021年7月31日之前未付清上述违约金,被申请人自愿承担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市场利率计算的利息。

4、申请人实际发生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在2021年7月31日之前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各方当事人在和解笔录上予以了签字确认。

【裁决结果】

2021年8月16日,申请人杨某某等五户居民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了《撤回仲裁申请书》。申请人称,2021年7月14日,在仲裁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了私下和解,并签订了和解协议。现双方按照此和解协议履行完支付义务。双方就本案逾期交房事宜再无其他争议,故特申请撤回本案仲裁申请。

2021年8月20日,仲裁委员会制作仲裁决定书予以了准许,撤销了上述5件仲裁案件,并向申请人退还了大部分的仲裁费用。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事实清楚,涉及到的案件标的额也不大,双方当事人也有和解意向。仲裁机构充分利用仲裁法有关和解的法律规定和自身的仲裁收费规则,力促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达成,并积极督促履行到位,妥善化解了社会公众常见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结语和建议】

一、市场经济主体在处理市场经济纠纷过程中,可以运用现行有效的各种规则和多种方式化解自己的纠纷,寻求纠纷化解的最优化路径。

二、作为民间裁判机构,获取仲裁费用维持自身的发展是其必然要求。但是仲裁机构作为准司法裁判机构,不能以获取经济收入为其根本目标,应坚持司法产品的公共属性,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尽量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为优化营商环境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积极履行仲裁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