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业智能化施工合同》,被申请人对某商业广场整楼改建,涉及土建、装修、电信、消防、上下水等工程。被申请人将该工程发包申请人承建。合同价款为1,875,089.98元,最终合同价以业主认可的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确定的固定综合单价为依据计算而得。付款方式:1合同文件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业主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2主要设备运抵工地并清点数量经业主、监理单位、承包商共同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业主支付合同价款的40%;3本工程全部安装调试完成经业主、监理单位、承包商、业主聘请的商业管理公司共同验收合格并完成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业主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4承包商完成工程结算书以及其他结算资料的编制并提交业主后,完成备案手续且本工程结算完成及结算书签订,承包商提交竣工图、操作及维修等手册和其他一切有关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业主支付至结算总价95%,剩余款项为质量保修金。2013年6月至2013年10月期间,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监理单位对相关材料、设备、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出具检验合格的报告,但分项工程验收记录中未包括BA系统工程。某商业广场于2013年12月18日开业。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期间,申请人根据需要在合同设备清单外购买了部分设备并进行了增项工程施工。2014年6月26日,申请人将相关设备移交给被申请人,部分移交表上记载“设备正在调试使用中”;2014年6月25日,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2014年5月16日至2017年2月21日期间,被申请人就涉案工程质量问题多次向申请人发函要求解决,申请人进行了回复并派人员进行修复,但问题始终未能最终解决。2016年1月19日,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可以依据图纸和设备清单请专业公司做点表来核实,并要求被申请人春节前付进度款25万元。2016年1月25日至26日期间,被申请人委托某技术公司对涉案弱电系统工程进行检查,该公司出具:弱电承包单位现场没有最终调试完成的工程,需继续完成调试,以达到运行要求的结论,并编制一份楼宇控制点表的建议。2017年6月11日,被申请人单方委托工程质量鉴定中心对涉案BA工程进行司法鉴定,2017年7月26日,工程质量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鉴定项目综合评价:该工程BA系统部分功能无法满足设计要求,不能正常使用。
截止2015年2月12日,申请人共向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137,545元。2017年6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律师函》主张工程款。此后,申请人未再对涉案工程进行维修调试,也未提出竣工验收申请,被申请人也未再付款。
申请人申请仲裁,主张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157,790.88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 327,269.44元。
被申请人答辩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1,485,060.32元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1、涉案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经鉴定质量不合格。2、申请人主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无事实及法律依据。3、关于申请人移交设备和材料不能证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申请人移交的是工程各系统的设备和材料,虽然申请人安装了这些设备和材料,但不能证明该智能化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
【争议焦点】
1、申请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项下施工任务,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是否成就;
2、如申请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成就,涉案工程的总造价是多少。
【裁决结果】
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1、关于申请人主张付款条件是否成就问题。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合同的履行,都必须有当事人的履约行为履行合同。履行合同,就其本质而言,是指合同的全部履行。只有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正确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才能使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在本案中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其按照合同约定对涉案工程组织竣工验收和组织调试。《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申请人以单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合格作为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主张,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有悖行业惯例,亦无法律依据, 申请人在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主张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条件不成就。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全部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仲裁请求,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没有法律依据,仲裁庭不予支持。
2、关于涉案工程总价问题。
因申请人请求付款的条件并未成就,且合同并未履行完毕,故仲裁庭对此不予认定。
3、关于涉案工程质量问题。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涉案工程BA系统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是客观事实,是何种原因引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自持有不同的观点,因合同并未履行完毕,且双方均未提出解除合同及清理清算的请求,故仲裁庭对此不予认定。
【结语和建议】
本案《商业智能化施工合同》约定只有当涉案工程全部安装调试完成,经验收合格并完成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被申请人才应当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明涉案工程完成调试和已经竣工验收的证据,也未提供其要求被申请人竣工验收,被申请人拒绝或是故意拖延的证据,应当认定涉案工程并未进行竣工验收。目前,被申请人已付款额按照申请人主张的工程总价超过合同总价的40%,符合合同约定付款进度,被申请人并不存在逾期付款的行为。在本案亦无法律依据,因此仲裁庭对申请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工程质量问题,因合同并未履行完毕,且双方均未提出解除合同及清理清算的请求,故仲裁庭对此不予认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应当全面正确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本案中,申请人未能按约履行对工程的竣工验收义务,就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向被申请人主张给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