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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一份《艺人演艺经纪合同》,该合同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3年(2020年9月7日-2023年9月6日),被申请人每天在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的有效时长不低于6小时,每月进行直播的有效时长不低于26天,每月进行直播的有效时长不低于150小时,如直播时间不符合约定,可以在次月补足,未补足的申请人有权按每小时2000元标准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如连续两个月直播时间不符合约定的,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支付了20000元签约金并交付被申请人电脑主机、显示器、摄像头等设备,价值9500元。

许昌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某文化公司对被申请人林某某经纪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日起开始直播,至10月28日止直播共计23天,其中符合合同约定的有效时长的共计5天,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有效直播,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故请求依法裁决: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艺人演艺经纪合同》;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签约金20000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设备款9500元;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60000元(280小时×2000元/小时=560000元);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提起仲裁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6、本案受理费、处置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认为:一、合同有关直播时长的约定属于无效条款,而且被申请人因其父亲癌症突发恶化而无法开展直播工作,属于合理、正当事由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二、申请人并未真正为合同履行进行投入,无论被申请人是否具有过错;即便认定被申请人构成违约,申请人主张的违约金也明显过高,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争议焦点】

一、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本案双方是2020年9月7日签订的合同,被申请人是2020年10月1日开始履行直播义务,其父亲自2020年9月28日起因患肺癌住院治疗,到2020年10月4日出院,2020年10月19日再次住院到2020年11月2日出院,2020年11月2日又一次住院到2020年11月6日出院,2020年11月11日再次住院到2020年12月28日出院,直到2021年3月22日病逝,被申请人做为独生子女一边照顾重病的父亲,一边履行合同约定的直播义务,仅10月份完成23天的直播活动,虽然只有完成了5天的有效时长,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但因其刚出校门初次履行合同,其主观上没有违约的故意。为此本会酌定被申请人支付相应违约金。

二、申请人主张的仲裁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被申请人主张的仲裁请求是否应予支持。第一,关于申请人要求解除《艺人演艺经纪合同》,被申请人当庭答辩同意解除,本会予以支持。第二,关于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60000元(280小时×2000元/小时=560000元)的仲裁请求,双方签订的《艺人演艺经纪合同》约定,“如直播时间不符合约定,可以在次月补足,未补足的申请人有权按每小时2000元标准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标准明显过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直播后台记录和违约金计算统计表,显示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4日直播8个小时30分钟48秒,收入2125.3元,这是收入最高的一天,平均每小时收入250元,故本会认为违约金以每小时250元为宜,而被申请人在10月份虽然有效直播时长只有五天符合约定,但其父亲仅10月份住院治疗17天,在照顾病人之余仍能抽出23天的时间进行直播时长93.11小时实属不易,其主观上没有违约的故意,故被申请人应承担违约金51750元(两个有效月共计300个小时扣除93个小时以每小时250元计算)。第三,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返还签约金、设备款及律师费的仲裁请求,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即向被申请人支付了20000元签约金并交付被申请人电脑主机、显示器、摄像头等设备,价值9500元。被申请人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直播义务,但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直播义务,已属违约行为,因此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返还签约金20000元,支付设备款9500元及支付申请人律师费10000元的仲裁请求予与支持。

【裁决结果】

一、依法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7日签订的《艺人演艺经纪合同》。

二、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返还签约金20000元,支付设备款9500元及支付申请人律师费1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51750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7.《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结语和建议】

网络直播是近年来开始的新型直播方式,拉动了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随着商业化运作模式的开展,更多的公司开始专门对网络直播进行包装,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目前网络直播的商业化达到了新高度,网络直播呈现井喷式发展,但一切新兴事物的有序发展皆离不开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本案是围绕着《艺人演艺经纪合同》开展的,被申请人作为初入社会且经验不足的年轻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审查重要条款,一旦签字确认就应严格履行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相对应,申请人作为合同甲方,双方地位悬殊,应秉着诚信原则,对合同中涉及的直播时长以及违约条款直接明示合同相对方。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是辩证的。逻辑、法理往往是理性的,不那么近人情,而经验是感性的,有血有肉,个案处理就会更易于被社会接受。对形势、对个案的正确判断,把握好案件处理的分寸,不仅需要对法律的严格执行,还需要对情理的深刻把握,做到法理与情理相统一,这样才能实现个案处理的最佳效果,让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温度,从而达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社会效果。处理此案时,合同的违约主要是基于被申请人家中变故这一不可控因素,仲裁庭在运用法理的前提下引入情理,对违约金的标准适当调整,既弥补了申请人的损失,又警醒了被申请人。裁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对裁决结果未提任何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