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某日,高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王某驾驶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和王某共负事故同等责任。事发后,王某家属王某某要高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0余万元。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后2021年5月某日王某家属向池州仲裁委员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道交调裁中心(以下简称道调中心)申请仲裁,请求予以赔偿。
【争议焦点】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各项赔偿款。
【裁决结果】
经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1.高某先前垫付的5万元作为对王某家属的额外补偿;
2.高某放弃向王某家属主张其车辆修理费;
3.高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家属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及车辆修理费等共计人民币58万元,高某积极配合王某家属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经过回访,《仲裁调解书》内容已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及第1183条第1款之规定,确定高某应赔偿的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以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2条之规定,认定高某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结语和建议】
近年来,鉴于道交赔偿事故案件具有受害人及其亲属依法维权意识增强、索赔数额较高、案件审理周期长、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赔偿数额执行不到位等特点,仲裁机构要有所作为,积极发挥仲裁的职能作用,彰显仲裁的优势,坚持以社会效益优先,为人民群众办实事,主动推行仲裁深度融入基层社会治理,运用仲裁方式化解道交事故赔偿纠纷。要突出调解在办理道交事故仲裁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坚持“能调不裁,先调后裁”原则及“多解扣子少敲锤子”理念,积极提高调解和解率和自动履行率,促成道交纠纷案结事了、定分止争,减轻交警部门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维护当事人及保险机构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