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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为其别墅改造项目进行了招标。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向其进行了投标。2015年3月27日,实业公司向工程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工程公司以人民币21,232,576元(以下所述货币币种均为人民币)的投标金额被中标。当月,双方订立了《施工合同》。合同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等。

上海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某建筑装饰公司对被申请人某实业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其中在《协议书》中约定了工程地点及工程内容包括面积;工程承包范围、工期190天及工程价款21,232,576元,质量保修期;合同的组成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投标承诺函、施工合同及附件等。

在合同的《通用条款》中约定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承包人(即本案工程公司,下同)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28天内发包人(即本案实业公司,下同)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了双方派驻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和代表的权利,其中明确发包人的现场负责人有权设计变更、工程量及费用增减、工程款支付等签证生效;又约定了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确定,若发生发包人书面认可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现场签证或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情况,则相应部分工程量根据发包人要求,按实结算,工程量调整在竣工结算时进行;还约定总承包人应按约办理竣工验收及结算送审手续。发包人审计部门对本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毕,在接获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进度款至工程审定结算价的95%,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双方当事人对所签订的合同、招投标的相关承诺书、通知书等材料进行了汇编并由双方加盖了骑缝章。

合同签订后,实业公司于2015年4月18日确定工程公司进行开工。工程公司根据实业公司的要求对别墅改造项目进行了施工。实业公司根据施工进度向工程公司支付了工程进度款23,424,994元。2016年4月11日,工程公司在竣工后向实业公司开具了《竣工报告》。实业公司予以确认达到竣工标准。嗣后,实业公司委托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对工程项目进行了竣工结算审核。

2016年12月23日,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审核结束,并出具了《结算审核报告》。该报告载明:工程自2015年6月开工至2016年5月底竣工;审价内容为由工程公司编制的项目工程的土建、安装、装修、加固、拆除、室外雨污水、绿化等专业的结算;审核依据为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图、工程变更签证资料及工程结算书、现场勘查资料等;审核结论为送审结算总造价31,445,154.45元,经审核结算核减3,033,864.06元,确定工程造价为28,411,290.39元。审核报告对审核核减(增)主要原因进行了概述,并附了工程审价审定单和工程审价汇总表。该审核报告还附有工程每一个项目的审核表。工程公司对该审核报告予以同意,然实业公司未在该审核报告上盖章,也没有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工程公司发出付款通知书,也未支付95%工程款剩余未支付部分工程款3,565,31.87元。为此工程公司遂提起仲裁申请,并迟延至2017年2月1日开始按照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

【争议焦点】

实业公司在审价结束后未在《结算审核报告》上签字确认,工程公司是否可以此为依据主张工程款。 

【裁决结果】

实业公司应以《结算审核报告》中核定的金额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价款。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本案符合该规定的适用条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答复期限和不予答复的后果。

【结语和建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往往涉及标的大,法律关系复杂,审理难度大,周期长。且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又经常存在大量不规范的情形。尽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其特殊性,但在处理时审查合同条款仍旧是关键核心。

本案相较于其他建设工程类纠纷事实较为清楚,法律关系也较为简单,但仍属于典型案例。实业公司经其设定的招投标程序通知工程公司中标,并与工程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出于双方自愿,故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恪守合同约定。实业公司根据双方所定合同的约定,在工程竣工后,根据工程公司出具的竣工结算书,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审价公司进行工程审价,该审价结论在没有相反材料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应当得到双方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