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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4日,申请人周某与被申请人婚介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婚介公司的线下婚恋服务中心,为周某提供“一对一、面对面”式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约定:婚介公司实行会员制服务方式,服务期限三个月,自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3月4日;服务费用为6000元,现付定金3000元,第一位女士接触,补齐费用才启动服务。合同约定,婚介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应与周某保持密切联系,记录并存档为周某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文本资料,并及时与周某确认服务过程和结果。婚介公司要根据周某的征婚要求为其客观地推荐会员,提出合理化建议,安排见面。服务全程由资深红娘“一对一”跟踪服务。合同同时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签订合同当天,申请人周某向婚介公司支付了3000元。婚介公司向周某出具《收据》一张,备注收到周某支付的3000元“会员费用”。

成都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周某对被申请人婚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在与周某通过微信进行沟通之后,安排了周某与被推荐对象吴某在2019年12月4日进行会面,并向周某提供了推荐女士吴某的电话号码。2019年12月4日,申请人添加了吴某的微信,此后,双方通过微信进行了沟通和联系。2019年12月8日,申请人看了吴某发的朋友圈后,与吴某聊天,聊天中,吴某称出现经济困难,向申请人借钱,希望得到申请人的帮助。2019年12月9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经营场所找联系人说明了前述情况,并希望更换介绍对象。结果被告知需要再交3000元,才提供后续的服务。

双方协商未果,申请人周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服务合同》;2.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所交会员费3000元,并承担因本次仲裁产生的交通费1000元;3.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婚介公司辩称:1.同意周某关于解除《服务合同》的请求。合同定金不退还,后续婚介公司无任何责任;2.不同意周某关于退款的仲裁请求,合同明确约定3000元为定金,该定金3000元仅介绍一位对象。被申请人已经给申请人介绍了一位,如继续履行合同,申请人需补齐尾款3000元,被申请人才继续为周某提供服务;3.被申请人属于正常履行合同并未违约,故本案仲裁费应当由周某承担。 

【争议焦点】

(一)关于周某向婚介公司支付的3000元款项的是否是定金?

(二)婚介公司是否负有退还周某服务费3000元的义务?

(三) 申请人主张1000元交通费的仲裁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裁决结果】

(一)解除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

(二)婚介公司退还周某服务费2000元;

(三)驳回1000元交通费的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就解除《服务合同》达成合意,属于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案合同的标的额为6000元,对应的定金不应超过1200元(6000元×20%)。被申请人出具的收款《收据》备注该3000元款项为“会员费用”,并非“定金”。定金条款属于实践性合同,只有实际支付定金时该条款才生效。

(三)《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被申请人是否应退还申请人服务费关键在于判断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全面、适当地履行了合同义务。

【结语和建议】

当今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人们生活压力也越来越大。工作太忙、认识人太少、交往圈子小等原因使一些大龄男女为择偶而忙碌,婚介服务行业顺势发展,其服务模式也超越了传统的单一性变得更加丰富多样,呈现出繁荣的景象,与婚介相关的婚介服务合同纠纷也日益显现。

目前婚介服务合同缺少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对婚姻介绍服务作出明确规定,致使仲裁庭在审理该类案件时缺少可依据的标准。其次合同双方约定不明确,往往未在婚姻介绍服务合同中对双方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约定,一旦产生纠纷,难以根据合同条款维护各自合法权益。同时婚介服务机构中介费用欠合理、资料不实情况并不鲜见。由于缺乏婚姻介绍服务的相关收费标准,目前婚介服务机构收费普遍高于合理范围;且婚介服务机构通常未对相关人员填写的职业、收入等信息予以详细审核,致使相关人员信息严重不实情况普遍存在。并且婚介服务机构虚假宣传客观存在,部分婚介服务机构为吸引顾客,谎称为大型相亲网站的线下服务商,且夸大会员注册量、介绍见面量和服务效果等。征婚者在接受相关机构的婚姻介绍服务后认为其宣传不实,从而引发争议。

综上,婚介服务内容的多样性,决定了婚介服务合同是一种兼具居间与委托性质的非典型合同。为进一步保护婚介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

1.婚介服务机构在采集会员资料时应进行必要的审核,尤其是会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学历证书、就业状态、婚姻状况等。

2.合同双方明确、细化服务合同内容。在订立服务合同时,对涉及婚介服务的方式、定金、服务费用、数量等核心条款应作明确、清晰的约定。

3.合同双方提高证据保存意识。在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做好已提供服务的记录,保存相应底稿。

如此才能更全面地保护婚介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促进婚介业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