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某公司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将其购买的商铺出租给某公司整体出租。在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某公司响应政府号召,为商户免除了4个月的租金,并向申请人某某发送通知要求减免2个月的租金。因申请人不同意、要求协商,双方发生纠纷,申请人某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2个月租金及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2个月租金?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某公司应于本裁决送达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某某0.5个月租金XXXX元;
二、驳回申请人某某其余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原则之一,是处理当事人合同关系和维护正常交易秩序的基本原则,当法院或仲裁庭认为需要对合同进行调整时往往会援引公平原则作为依据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这一条是《民法总则》(《民法典》)对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后果。不可抗力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和合同法规定的法定合同解除事由,如认定合同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的,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合同相对方均应互相免除包括违约责任在内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能活着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以上是在《民法典》和《民法典》颁布实施前《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内涵都是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导致继续履行合同明显对一方当事人不公平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这一规定基于公平原则出发,给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重新调整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力,但是因为主动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违背了签订合同时双方的意思自治,因此在适用的时候需要较为谨慎,避免司法对市场交易的过度干涉。
【结语和建议】
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都没有争议,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租金,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租金和违约金,看似合情合理。但是在2020年新冠疫情的大背景下,被申请人作为市场主体积极响应国家和政府号召,为商铺租户减免了大量的租金,既是天灾无情人有情的充分体现,也是企业兑现社会承诺和承担社会责任的最佳注脚。因此,本案仲裁中,仲裁庭充分考虑了被申请人关于合理分担租金损失的答辩,最终酌情裁决申请人承担1.5个月的租金损失,也驳回了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的仲裁请求,体现了仲裁员对于新冠疫情中积极复工复产、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的保护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
此外,本案裁决还涉及到一个问题:仲裁庭裁决申请人承担损失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的定义我们可知,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无需承担民事责任。例如,在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时,因新冠封路导致无法按时送货,显然属于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不能克服的情况,且直接导致了“按时送货”的合同义务无法履行,故应当属于不可抗力,并免除因此造成的违约、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租赁合同作为交付租赁物并收取租金的合同,并未因疫情导致租赁物交付或使用不能,而是客观上案外人商户租赁商铺经营盈利的合同目的因灾难和政策原因无法实现,被申请人响应号召承担社会责任,主动为遭受影响的案外人商户免除租金导致自身收益减少,并未阻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因此,本案适用不可抗力进行裁判并非最佳选择。
根据本案的情况,合同并非受到客观条件影响无法履行,而是虽然可履行,但是因为出现了疫情减免租金这一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按约履行将会对被申请人一方明显有失公平,这符合《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由于“情势变更”条款赋予法官和仲裁庭直接改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力,在《民法典》尚未颁布实施时又是基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一般认为其效力不能等同于法律,因此使用时裁判者通常都十分谨慎,往往会避免直接引用“情势变更”相关条款而是引用《合同法》第五条“公平原则”进行裁判,因此,在进行相关检索时适用“情势变更”的案例较为罕见。即便如此,在面对新冠疫情这类突发性天灾导致的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失衡时,引用“情势变更”条款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在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时,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居中裁量,合理分担当事人在灾难中的损失,在公序良俗的范围内公平的处理纠纷,更好的发挥法的指引作用。因此,本案裁决适用“情势变更”条款处理更加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