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2017年6月,申请人A(香港)(出借人)与被申请人B(澳门)(借款人)以及广州市、肇庆市、珠海市某房地产公司(担保人)等十三名被申请人签订多份《借款协议》及《抵押担保协议》。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向B支付借款合计4.5亿港币,但B因资金紧张未按时偿还借款。申请人经多次催讨未果,遂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ODR平台解决,要求B偿还本金及利息,并向其支付维权成本律师费、公证费等。包括B在内的十三名被申请人对本案借款本金无异议,但是请求扣减已偿还部分利息;律师费没有发票等支付凭证、公证费属于A举证所产生的费用,不应由B承担。
【争议焦点】
双方对于所欠借款本金及需要扣减的已还利息并无异议,但对律师费以及公证费的承担存在争议?
【裁决结果】
本案系涉外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涉及粤港澳三地,且数量较多;涉及借款金额较大,关联案件标的合计高达4亿元。基于疫情防控要求,港澳地区来粤需要隔离观察,申请人维权存在较大阻碍。在双方当事人对主要案件事实无争议且有意愿和解的情况下,仲裁庭认为调解是化解本案纠纷的最优选择。广州仲裁委员会开发的ODR平台具备谈判、调解与仲裁三大程序功能,在仲裁庭的居中调解下,当事人在ODR平台的调解室进行充分协商,并最终达成和解方案,由B在签订《和解协议》前先行支付律师费及公证费,剩余利息分期支付,到期偿还借款本金等。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五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仲裁庭也可以组织调解。仲裁与调解、和解相结合一直是中国仲裁的重要特色,现有数据显示,过去五年我国仲裁机构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的比例每年平均约为案件总数的40%。
国际层面对于以谈判、调解为代表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视程度也日益提高。2019年8月,亚太经合组织(下称APEC)经济委员会经过多轮讨论,审议通过了《APEC跨境电商(B2B)在线争端解决(下称ODR)合作框架》及《示范程序规则》,倡导建立一种分阶段实施的ODR机制,包括“谈判”“调解”“仲裁”三个阶段,以促进将大部分争议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对于小部分无法解决的争议,仍采用最终具有约束力的仲裁方式。随着《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又称《新加坡调解公约》)于2020年9月12日正式生效,通过调解方式达成的和解协议将获得相关缔约国的承认与执行,使得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有了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我国已经签署了《新加坡调解公约》,并参与到APEC的ODR机制建设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12月发布的《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为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政策基础。然而在法律规定方面,我国现行暂无关于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明确立法,有关调解的规定仍散见在不同的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和规则中,立法领域主要覆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劳动调解等方面,在商事调解领域仍有立法空白需要填补。另外,现有法律框架都是以传统线下解纷为基础进行设计的,针对在线争议解决平台运行中所涉及的新兴技术规范以及法律效力如何认定的规定也较为欠缺。我们有必要根据商事争议解决发展的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建立谈判、调解与诉讼、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案例评析】
本案虽然标的较大,但双方之间的争议却不大,且具备调解的意愿。仲裁庭与当事人充分利用广州仲裁委员会开发的ODR平台,《和解协议》的签订与《调解书》的出具均在ODR平台完成,这使得纠纷在短短的10天内就得到顺利解决。特别是在疫情防控背景下,这起涉外民间借贷纠纷的快速解决充分凸显ODR平台线上化解纠纷的优势,即无视地域与时间的阻碍,为纠纷的快速解决提供最大化的便利条件。
【结语和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日益增长,“一带一路”战略持续推进,我国民商事主体越来越频繁地参与国际经济交往,涉外民商事纠纷的数量也随之上升。涉外民商事纠纷指的是争议的主体、客体或者内容至少有一个涉外。与国内民商事争议不同,因涉外因素的存在,涉外案件当事人维权往往面临着高昂的成本、冗长的程序、法律制度差异、语言交流障碍等困难。基于此,“替代争议解决方式”(ADR,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因其形式多样、程序灵活和快捷、费用低廉等优点越来越受到涉外民商事争议当事人的青睐。
广仲去年获司法部推荐参与亚太经合组织企业间跨境商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项目(简称APEC—ODR项目)的建设,并在今年1月上线全球首个APEC跨境商事争议ODR平台。ODR平台为当事人提供了集谈判、调解和仲裁于一体的完备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开辟了多元化跨境解纷速调的“绿色通道”。ODR平台跨境、跨语言、跨法律管辖区的特性,使得纠纷化解的社会效应良好。不仅如此,广仲的ODR平台还可以直接对接广仲案件系统,即ODR平台不仅仅只适用于APEC线上跨境商事争议,同时也适用于其他普通线下受理的仲裁案件。类似于本案这种跨境又面临疫情管控措施的当事人,如果具备调解意愿,完全可以借助ODR平台的调解功能,实现全程线上协商和解。计算机协助下进行的ODR程序快捷简便、操作友好,争议各方可以选择最适合他们情况的时间和地点,灵活地参与程序,无需实际见面就可以获得结果,从而避免增加与经济价值不相称的费用、延误和负担,真正做到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切实为当事人化解纠纷提供便利服务。
截止至2021年6月4日,广仲ODR平台共处理案件73件,结案59件,结案率为80.8%。其中调解结案47件,调解率达64%。相较于2020年全年的案件调撤率27%,ODR平台促使案件调解率翻番。疫情背景下,广仲鼓励当事人通过ODR平台选择网上立案、在线调解,确保防疫、办案两不误。以金融机构为代表的许多当事人因接触ODR平台而认可广仲,并开始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广仲将在实践中继续完善发展ODR平台,以期为世界ODR的发展贡献中国智慧、中国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