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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申请人A公司为某咨询服务公司,被申请人B公司是某物业公司,均为南沙自贸区内注册企业。

广州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某咨询公司对被申请人某物业公司咨询服务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2021年4月16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约定A公司为B公司提供企业管理及法律咨询服务。咨询服务费共计10万元。其中合同签订之日支付5万元,A公司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向B公司提交报告,收到后B公司支付尾款5万元。合同还约定,B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咨询服务费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付款总计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向A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日,A公司收到B公司支付的首期款5万元。

庭审中双方确认:1.2021年5月16日,A公司向B公司通过邮寄方式提交了《咨询报告》;2.合同中并未约定需包含问卷调查部分,双方仅就进行问卷调查部分作了口头约定;3.申请人因疫情影响无法收集问卷调查所需的足够数据样本;4.B公司至今并未支付尾款5万元。

考虑到咨询业务涉及的商业秘密,又因为涉案标的额仅10万元,经慎重考虑,双方决定使用临时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争议焦点】

1、双方能否使用临时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2、申请人的履行行为是否达到尾款支付条件?

3、B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

【裁决结果】

争议双方均是南沙自贸区内注册企业,基于对广州仲裁委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公信力的信任,双方申请在南沙中心庭室进行临时仲裁,并申请中心推荐10位熟悉相关法律制度的仲裁员以供参考,再由双方共同从中确定一位审理。争议双方协商决定本案在举证程序、仲裁员选定、庭审方式等方面部分参考现行《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执行。因此本案满足“自贸区内注册企业”以及“特定庭审地点、特定审理人员、特定仲裁规则”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临时仲裁实施的有关规定,可以使用临时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仲裁庭审查后发现B公司抗辩的调查问卷部分,并非合同明确约定的咨询报告组成部分,A公司提交的咨询报告符合合同约定,B公司支付尾款的条件已经成就。但考虑到因受疫情影响等因素,A公司无法完成该部分调查问卷,双方的合同目的事实上无法全部实现,故酌情对尾款调整为4万元。同时考虑到A公司在履约中也存在瑕疵,故仲裁庭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发〔2016〕34号)第九条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可以认定该仲裁协议有效。”

据此,企业可在满足主体、地点、规则、人员条件下,不经仲裁机构使用仲裁制度解决纠纷。业界普遍认为,这是我国对临时仲裁制度在自贸区内的有限开放。

本案中经过南沙中心工作人员的详细介绍和耐心回答,双方经过慎重考虑,同意使用临时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在满足争议双方均系“自贸区内注册企业”的要求下,接下来就需要审查本案是否符合本案是否符合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所作规定中的特定地点、特定仲裁规则、特定人员。

关于特定地点。基于争议双方对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公信力的信任,双方征询南沙国际仲裁中心意见,申请本次临时仲裁选择在中心庭室进行,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予以支持。

关于特定仲裁规则。由于临时仲裁可由争议双方自选自定规则,争议双方决定本案在举证程序、仲裁员选定、庭审方式等方面部分参考现行《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执行。

关于特定人员。因临时仲裁在欧美发达国家和港澳地区均有成熟发展历程,而南沙国际仲裁中心本身拥有一支逾百人的熟悉域外法律制度的高水平仲裁员队伍,经争议双方申请,中心推荐10位仲裁员以供参考,后双方共同从中选择一位作为仲裁员。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协助联系并取得该仲裁员的同意。

最终,争议双方根据上述订立临时仲裁协议,邀请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庭辅助记录,历时2个小时的庭审,临时仲裁庭作出裁决,争议双方对结果表示服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A公司已经向B公司提交了咨询报告,B公司未支付尾款,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B公司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予以调整,仲裁庭根据双方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对违约金予以了调整。

【结语和建议】

制度创新是引领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措施的关键前提,而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更离不开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在南沙中心的指导帮助下,两家自贸区内注册的企业通过“临时仲裁”方式成功解决纠纷,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首宗以“临时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案件,对自贸区法律保障机制创新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临时仲裁”成功落地,标志着在争议纠纷解决方式上多了一种新选择,是仲裁实践的重要创新,主要意义如下:

一是深化多元解纷方式改革,助力解纷提质增效。小额商事纠纷量大案积,历来是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痛点。临时仲裁让争议双方在程序、规则、仲裁成本方面享有自主权,且具高效便捷保密优势。支持企业选用临时仲裁解决纠纷,可有效分流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积压案件。该案的落地,是广仲助力广州打造多元化解纠纷新格局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老城市”焕发新活力的重要举措。

二是激活创新制度,培塑制度实践样本。目前我国仲裁法未正式承认临时仲裁,仅最高法对临时仲裁有原则性支持规定。广仲以本案为开端,在自贸区探索和积累实践经验,推动理论研究,形成指引规则,为下一步推动修法提供理论支持。通过该案的实践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内率先打造商事仲裁制度创新高地。

三是保障营商环境,构建社会治理格局。截至今年6月,南沙自贸区累计落户港澳企业数量达3875家,投资总额1264.5亿美元。推动自贸片区内、跨自贸片区间的企业在商事纠纷中选用与世界接轨的临时仲裁纠纷解决模式,有利于大湾区不断深化国际规则制度衔接,提升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水平,为大湾区高质量发展赋予新动能。

此次南沙中心义务帮助群众通过临时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既代表着广仲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大格局的建立,促使国家制度创新在南沙自贸区落地;也是广仲用更贴近基层、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谋惠民之策、行便民之举、解民生之忧。正如本案当事人所说, “在这样别开生面的解决方式中,本案把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则从理论带到实践,当事人实实在在感受到解决纠纷的便利,保护了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