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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肖XX、谢XX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李XX、李X系父子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三家公司。2014年1月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X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受让人为被申请人李X、委托代理人为李XX,李XX在协议书上签字,李X并未签字。协议约定申请人将其在三家公司持有的全部股份作价1048万元转让给被申请人李X,被申请人分三次支付转让款,最迟于2014年4月底前付清。协议还约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为公司支付的其他资金100万元、以申请人名义在信用社的贷款1500万元。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召告债权人股权转让事宜并向部分债权人重新出具欠条,申请人将该三公司的公章及合同等交由见证人保管,被申请人对场地等进行了装修平整。同时,被申请人偿还约定的信用社贷款1500万元及部分利息,申请人偿还了贷款利息43.916万元。因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股权转让款,且被申请人李XX现在邵阳监狱服刑,申请人亦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申请人申请仲裁并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款1048万元及逾期利息;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协议约定的其他资金100万元及逾期利息;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其代偿的银行贷款利息43.916万元;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娄底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肖某某、谢某某对被申请人李某某、李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另,被申请人提出仲裁反请求,要求申请人赔偿其因诉累造成的损失1万元。

【争议焦点】

1、《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否生效?

申请人认为协议书上载明李某是受让人,其虽未在协议书上签字,但因其与李某某是父子关系,且在签订协议时李某某电话告知了李某关于股权转让一事,应当视为李某委托了其父亲李某某代签,协议书已生效。被申请人认为协议书虽载明李某是股权受让人、李某某是其委托代理人,但协议书最后签名时李某某是以个人名义签名,李某并未签名,也未书面委托其父亲代为签名,协议未生效。那么,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仲裁庭认为,股权转让协议虽载明李某才是受让人,李某某在未取得李某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以其个人名义签字,签订该协议应是李某某和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从李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对场地进行装修、召集债权人会议、代申请人偿还贷款等一系列行为来看,李某某系履行股权受让人的义务,李某某是股权受让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只要不存在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未生效的情形,当事人不得随意主张合同未生效。

2、被申请人李X主体是否适格以及是否承担权利义务?

李某在本案中提出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理由是其没有在转让协议上签字,亦未授权其父亲代为签字,仅仅是协议书上载明其为受让人。仲裁庭认为,虽然被申请人李某未委托、未同意、未签名,但协议书上已署列载明其为受让人,其应为本案适格主体。且将其作为本案的被申请人,有利于查明事实,其作为被申请人并不意味着必须承担实体上的权利义务。经查证,因被申请人李明未委托、未同意、未签名,其不应承担该《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权利义务。

3、被申请人李XX反请求是否成立?

被申请人李某某认为申请人反复诉累(申请人曾因同一事实理由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给其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应予赔偿。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客观存在,故对其反请求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李XX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肖XX、谢XX股权转让款1048万元;

二、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李XX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肖XX、谢XX其他资金100万元;

三、驳回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肖XX、谢XX的其他仲裁请求;

四、驳回反请求申请人(被申请人)李XX的反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三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结语和建议】

1、合同有效的形式要件,既包括口头、书面形式,还包括实际履行等其他形式。实践中,当合同当事人以实际履行时,不能简单以签名存在瑕疵或未签名为由否认合同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只要不存在法律的其他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同成立时生效。合同履行与否、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并不影响合同的初始效力。

2、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反请求,既要审查其反请求是否基于本诉而提出,要与本诉有法律上的关系,也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理,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从而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