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前身XX市煤炭局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申请人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建湖南省矿山应急救援某基地,工程投标价为1942.21万元,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总造价90%的工程款、工程结算审计完毕后付至总造价95%,余5%作为质保金,竣工验收二年后支付4%,余款在防水工程5年质保期后支付。后因在施工过程中原排水系统遭到破坏,且邻近项目被叫停造成地面标高高差,2016年7月25日、2019年9月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前身XX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别签订了排水涵管埋设《补充协议书》、毛石混凝土挡土墙《补充协议书》,约定申请人以包干方式承担省级矿山应急救援娄底基地排水涵管埋设、东侧毛石混凝土挡土墙施工,包干总价为251万元。2016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在未经审计的情况下支付申请人补充协议约定的两笔款项共计251万元。2017年4月26日,省级矿山应急救援娄底基地工程竣工验收,经审计结算金额2108.9621万元。至仲裁时止,被申请人已实际支付1968.1416万元。因余款及质保金未支付,申请人特申请仲裁并请求:1、被申请人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质保金1197309元(防水质保金210896元于2022年4月26日支付),欠款利息25275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月20日);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争议焦点】
1、《补充协议》约定的施工项目是独立的工程还是原合同的组成部分?
2、被申请人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
关于双方就排水涵管埋设、毛石混凝土挡土墙工程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增补工程项目没有进行审计,被申请人应否支付工程款和质保金的问题,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排水涵管埋设、毛石混凝土挡土墙工程与基地工程是相对独立的工程项目,排水涵管埋设、毛石混凝土挡土墙工程于2016年就已完成,被申请人已于2016年12月全额支付了251万元工程款,说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排水涵管埋设、毛石混凝土挡土墙工程《补充协议》的权利义务,双方无异议且已履行完毕。尽管法律规定对于财政性投资均应进行结算审计,但未审计的原因是排水涵管埋设、毛石混凝土挡土墙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不愿签证,没有形成原始的签证资料,客观上已无法再进行审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另行承担,被申请人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和质保金。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XX应急管理局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的省级矿山应急救援某基地建设工程款353723.98元和到期质保金843584.84元;
二、被申请人XX应急管理局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结语和建议】
国家投资项目,依法均应进行结算审计,但实践中往往存在尚未审计即已结算的情况。甚至发包方在结算以后以尚未进行审计为由要求施工方退还结算款,这种情况,若一味地将审计作为结算的前提条件,则难免陷入无法裁决的情况。若工程已验收结算完毕,应视为双方已经履行完合同的权利义务,至于未进行审计的责任,由双方自行承担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