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申请人沈某(以下称申请人)与妻子冯某到被申请人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某营业部(以下称被申请人)签订了《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委托服务协议书》,约定在被申请人处开立基金账户,通过网上交易购买被申请人代销的开放式基金。开户后申请人先后在被申请人处购买了四款金融产品(分别为:1、2016年5月购买了A金融产品,金额为2,200,000.00元:2、2016年8月购买了B金融产品,金额为1,000,000.00元:3、2016年8月购买了C金融产品,金额为1,000,000.00元:4、2017年3月购买了名为D金融产品,金额为2,000,000.00元)。前述四款产品的赎回本金共计5,083,549.65元,本金损失为1,116,450.35元。由于D金融产品尚未清算完毕,申请人账上还有4万元份额,申请人同意在本金中扣除,实际本金损失为1,076,450.35元。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一)关于被申请人在履行《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委托服务协议书》过程中是否履行卖方适当性义务
申请人认为其购买四款产品系由被申请人推荐,且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说明义务,但申请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的产品经被申请人线下推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被申请人主动要求了解或购买有关产品,而是在不同的时间段通过网上购买了四款产品,因此仲裁庭对申请人主张不予认可。
申请人认为《老年投资者风险提示问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函》中除本人签名外,其他选项非本人勾选,勾选内容不符合自身实际情况。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投资者,在相关问卷上签字确认,应对其签字的后果自行承担责任。特别是《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函》已告知申请人其风险承受能力为最高等级“极高”,申请人未提出任何异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被申请人保存了申请人签字确认的《老年投资者风险提示问卷》、《“七步准”提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应当视为已经履行适当性的义务。
(二)被申请人应否对申请人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涉理财产品系股票型基金,会随着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相应增值或亏损,选择申购和赎回的时间点不同,导致的基金净值变化的结果亦会不同。申请人本金亏损的发生直接源于证券市场的波动,并与其自身对案涉理财产品市场走向的判断及由此采取的操作方式相关联,应由其本人承担不利后果。
【裁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首先,根据《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第八条“客户账户开立前,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了解客户情况,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并将评估结果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记载和保存”、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客户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证券公司应当校验同一客户不同账户的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关键信息,确保账户实名对应且信息一致”之规定可知,该规定第八条才是对开户前适当性管理义务的规定,第九条是关于开户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审核规定。且通读第九条可知,该条规定主要是针对客户的名称等关键身份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应进行审核,而非评估问卷中载明关于风险能力承受的信息。
其次,关于是否履行适当性义务,应以协议签订当时的相关规定判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之规定,证券公司按照规定程序要求申请人填写了《老年投资者风险提示问卷》、《“七步准”提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应当视为已经履行适当性的义务。
【结语和建议】
卖方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并非一种严格责任,对于相关问卷内容的真实性还是要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申请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应对其签字的后果承担负责。不能仅凭《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中申请人的真实情况与问卷中勾选的选项存在出入就认为证券公司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瑕疵。否则在双录规定实施前购买投资产品而产生损失的投资人,均可以“问卷中选项与自己真实情况不符合”等理由,要求经营机构赔偿损失。而且根据庭审来看,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第20项家庭就业状况选项,申请人选择的“与配偶均有稳定收入的工作”与申请人已退休的实际情况不符,但是该项结果的调整也不会影响申请人风险能力测评的结果,即该项瑕疵与申请人的损失之间缺乏必然的联系或者说是因果关系。
另外,通常实践中投资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本案中已经查明的事实是申请人开户当天是与其夫人一同到达被申请人处,其夫人亦有投资理财的过往经验。这一点也可以作为本案处理的参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