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2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别签订了5cm混凝土人工摊铺、国产绿色金刚砂耐磨地坪《地坪工程合同》,约定申请人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被申请人厂房的混凝土人工摊铺、国产绿色金刚砂耐磨地坪施工,其中5cm混凝土人工摊铺面按单价8元/㎡计算,合计80000元;国产绿色金刚砂耐磨地坪按单价12元/㎡计算,合计120000元,被申请人按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以实际施工面积为准。被申请人应在申请人竣工之日起三日内组织验收,否则视为免检合格。合同对质量及保修的约定为:地坪表面洁净,无灰尘,硬币在施工完的地面划不出痕迹和灰尘。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于2019年2月12日开工,混泥土材料由被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实际上是包工不包料。在混凝土铺完后尚未凝固时,申请人须再撒金刚砂材料,进行金刚砂耐磨地坪施工。2019年2月26日申请人施工完成并当天交付给被申请人使用,双方确认实际施工面积为13860㎡。在施工过程中,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工程款20000元,但因被申请人对质量有异议,没有验收。2019年5月申请人进行了返工固化,被申请人认为返工固化后仍不达标,一直没有验收,至今未付工程款。申请人特申请仲裁并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257200元;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自2019年2月24日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裁决本案全部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称,合同签订时申请人提供了“绿色”金刚砂耐磨地坪的切块的质量样品,但申请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厚度和质量施工,将“5㎝”的混泥土人工摊铺厚度施工为“7~15㎝”,造成被申请人混泥土材料损失191345元、重新返工造成的停产损失和搬迁费用近6万元,总计损失25万多元。申请人施工的金刚砂耐磨地坪颜色为“灰色”,且多处脱落掉色,存在局部开裂、起泡和大面积起灰尘的劣质现象,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硬币在施工完的地面划不出痕迹和灰尘”。故要求申请人赔偿其材料经济损失、施工期间停产损失和搬迁费共计25万元。同时,被申请人还提出对地坪施工质量进行鉴定,经鉴定认为:1、金刚砂地坪面层表面颜色与样品存在色差,现状地表面颜色变浅,但通过抽芯截面显现金刚砂地坪表面下颜色较深。表面颜色较浅为面层未进行固化处理,新浇混凝土泛碱导致面层形成白色结晶体、褪色。2、金刚砂地坪面层硬币刮划后出现轻微痕迹,该地坪未做固化,样品已做固化,刮划不显痕迹。3、通过抽芯取样金刚砂地坪、砼人工摊铺层平均厚度为73.4mm,东南边厚度较厚,偏差超出规范要求(-5mm,+10mm),即厚度不应大于60mm。本次检测新铺混凝土层厚度是基于老混凝土地面没有高差的情况下得出。
【争议焦点】
一、关于施工地坪质量是否合格问题?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两份《地坪工程合同》均约定地坪质量标准为:绿色,地坪表面洁净,无灰尘,硬币在施工完的地面划不出痕迹和灰尘。但申请人交付给被申请人的地坪颜色较浅,且地坪面层硬币刮划后出现轻微痕迹,故申请人交付的地坪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二、关于被申请人应否支付工程款及利息问题?
根据鉴定意见,金刚砂地坪面层表面颜色较浅的原因为面层未进行固化处理,新浇混凝土泛碱导致面层形成白色结晶体、褪色。可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于工程质量不合格均存在一定过错,但主要责任在于申请人。申请人的过错在于未对地坪进行固化处理,尽管合同中没有约定固化处理,但作为地坪施工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知地坪标准为绿色且要无划痕,就应该知道地坪铺上绿色金刚砂后应进行固化处理,且在施工过程中,申请人明知被申请人提供的混凝土有问题而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被申请人的过错在于被申请人提供的混凝土泛碱导致地坪面层形成白色结晶体、褪色,故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被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对申请人摊铺的混凝土,虽然没有进行验收,但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完成混凝土施工后进行金刚砂施工时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予以部分支持。至于应否支付利息,因合同中没有约定,且对于工程质量问题双方均有过错,故不予支持。
三、关于申请人应否赔偿被申请人损失问题?
合同约定混凝土厚度为5cm,但鉴定结论为“金刚砂地坪、砼人工摊铺层平均厚度为73.4mm,厚度不应大于60mm,本次检测新铺混凝土层厚度是基于老混凝土地面没有高差的情况下得出的鉴定意见”,从鉴定意见书中抽芯取样的情况来看,取样的13处不同位置的砼人工摊铺层最厚的地方有130mm,最薄的地方只有50mm,说明原混凝土地面存在高差。被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老混凝土地面没有高差,也没有证据证明施工期间造成了停产损失和产生了搬迁费。故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某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7408元。
二、驳回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仲裁请求。
三、驳回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某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三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结语和建议】
诚信履行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适当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双方均应关注合同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为对方履行合同创造必要条件。本案申请人作为专业从事地坪施工的一方,应当知道地坪质量要“绿色且要无划痕”就必须进行固化处理,不能因合同未写明就偷工减料。同时,申请人在明知被申请人提供的混泥土泛碱的情况下未及时告知被申请人,最终导致因地坪质量不合格返工,引发纠纷,这是典型的不诚信履行合同的表现。仲裁实践中,要通过对当事人的主观意识、职业性质、专业能力等因素进行具体分析,同时结合法律规定和基本原则,合理分配责任大小,真正做到以理服人,定纷止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