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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尹某某与郁某某是多年朋友及生意合作伙伴,十几年来一直有经济往来。郁某某因欠付尹某某租金、工资等款项,双方于2019年1月1日在郁某某家中经过结算,郁某某向尹某某出具16万元借条一张。

渭南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尹某某对被申请人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进行仲裁案

2019年8月3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了分期还款的时间、金额。协议第一条约定:郁某某于2020年1月31日前向尹某某还款35000元,第二条约定:郁某某于2020年7月31日前向尹某某还款20000元,第三条约定:郁某某于2021年1月31日前向尹某某还款25000元,第四条约定:郁某某于2021年元月后分四次,时间分别为2021年7月31日前、2022年1月31日前、2022年7月31日前、2023年1月31日前,每次还款20000元。协议第五条约定:如一方违约,违约金为剩余欠款,如发生争议,由渭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一次性了结。

协议书签订后,郁某某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1月22日、2020年3月14日分三次通过微信转账向尹某某共还款15000元,欠145000元未偿还。尹某某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14.5万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承担违约金14.5万元;3.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仲裁庭认为,郁某某向尹某某出具金额为16万元的借条是双方经过结算,将原来的非民间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转化为借贷关系,系其意思自治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协议书签订后,郁某某未在2020年1月31日前归还应还款项35000元,且在2020年3月14日后至今也再未向尹某某还过任何款项,其行为已表明不履行《协议书》约定的分期还款义务,侵害了尹某某的期待债权,构成预期违约,郁某某应偿还尹某某所有下欠145000元。关于尹某某要求郁某某按照欠款金额承担违约金145000元,明显过高,应从2019年8月3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违约金。

【争议焦点】

1.郁某某应否一次性归还尹某某的所有下余欠款?

2.尹某某主张的违约金应如何计算?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郁某某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尹某某还款145000元,并以14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3日起按照2019年8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违约金直到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本案仲裁费XXXX元,由郁某某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当事人通过清算,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达成了一致,形成了债权债务协议,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结果,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カ,故无论当事人之间此前的基础法律关系性质为何,均可直接根据通过该权债务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双方约定违约金为剩余欠款,欠款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故违约金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结语和建议】
    一方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仲裁,另一方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仲裁机构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民间借贷的标的物为一定数额的货币,属于种类物,应坚持“债务应当清偿”的原则,但约定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