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申请人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王某某借款,双方于2018年5月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张某某(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二)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还款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主张权利,被申请人未全部履行,申请人依据《借款合同》和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向巴音郭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仲裁请求: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归还欠款3450000元;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逾期利息2055000元。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187元。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申请人称:2018年5月申请人与两位被申请人签订协议书确认2016年8月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借款200万元,被申请人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8月至2018年12月,月利率为1%,逾期还款则按照月利率1.5%支付逾期利息,因被申请人违约行为产生的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服务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担保期限为3年”
被申请人一辩称:申请人的借款为股权出资款,被申请人已用股权转让方式向申请人归还了50万元,向申请人的公司提供货物折抵借款2132978.3元,累计还款达2632978.3元。
被申请人二辩称:被申请人二作为被申请人一公司的股东在担保协议上签字,2019年公司的股权已全部转让,应将公司的实际控股人追加为本案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争议焦点】
1.申请人主张借款3450000元的真实性;
2.借款合同中的第三方李某及李某公司是否应当追加为第三人;
3.申请人主张的利息以及律师代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服务费是否应当支付;
4.申请人的违约金12000元是否合法有效。
【裁决结果】
此案从2020年12月立案至2021年7月结案,期间历经3次开庭1次延期,经仲裁员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交流,并在裁决前作出风险告知的情况下,双方最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申请人一欠申请人欠款3450000元,利息、律师代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服务费等1710000元,以上款项共计5160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首次偿还申请人王某某2000000元,剩余欠款316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被申请人有任意一期款项及仲裁费未足额支付,则应以借款本金3450000元的年息15%,自2021年1月起开始计算违约金直至所有款项付清为止,同时申请人有权对被申请人一未支付的所有剩余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申请人一首次还款2000000元后三个工作日内,申请人依照协议约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一的财产保全。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二条?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在实际办理过程中体现出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的特征。申请人称争议款项为借款,被申请人认为争议款项是股权转让的出资款。争议款项的性质如果认定为民间借贷,则本案应当由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由被申请人偿还欠款;如果该款项认定为股权出资,则该款项视为公司的资产,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金。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退出的途径有三种方式:一是转让股权,二是请求公司回购,三是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仲裁庭在充分了解双方请求后和查清案件实际的基础上,结合庭审过程中双方的证据,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借贷关系。在仲裁庭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同意以调解方式结案。
【结语和建议】
仲裁员承办案件时,应当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保护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当注重案件的社会效果,及时排除可能出现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不利因素,做到案结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