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人道是指在战争中侵犯人权或人的正常生存权,取消或剥夺人所应享有的权利,解剖谋杀、羞辱、奴役、驱逐、监禁、酷刑、强奸、迫害或其他由利益、政治阶级、宗族、民族所导致的非人道行为。
第一次适用危害人类罪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战犯的审判。当时,反人类罪被列为丙类罪行。
“反人类罪”是指拥有权力资源的人出于政治、军事或经济目的,以国家、种族、宗教或某种意识形态为界限,对其进行肉体消灭或政治虐待的暴行。“反人类罪”的提出,是基于人类是一个平等和谐的大家庭,人不分国家、种族、文化、信仰、阶级、性别,都应享有公平、自由、尊严的基本人权这一理念,是人类文明突破狭隘民族主义和民族主义偏见的发展结果。其量刑相当于战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