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遗嘱

所谓遗嘱,是指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遗产或其他事业所作出的人身处分,在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2、遗嘱有什么法律特征?

(1)遗嘱是单方面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只有在立遗嘱人单方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才能成立,不需要对方的认可。相对人是否接受,不影响遗嘱的成立和效力,但立遗嘱人是否接受继承,决定了立遗嘱人是否继承。

(2)代理制度不适用于遗嘱继承。遗嘱是个人的,所以必须是立遗嘱人自己立的,而不是别人立的。

(3)遗嘱是在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可以撤回。《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或者变更遗嘱。遗嘱是引起死亡原因的法律行为,所以在立遗嘱人死亡前不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效力。

(4)遗嘱是一种基本的法律行为。不符合法定方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应以遗嘱成立时的情形为准。

  3、遗嘱的形式有哪些?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有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书面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最有效。

(1)公证遗嘱是指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

(2)自书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所写的遗嘱。书面遗嘱应标明年、月、日,并由遗嘱人签名。

(3)代理遗嘱是由他人代表口述遗嘱内容的遗嘱人所写的遗嘱。

(4)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的形式立遗嘱。

口头遗嘱一般在紧急情况下成立。

边肖提醒:录音遗嘱制作完成后,应将录音磁带密封,由见证人和遗嘱人在封面上签名,注明年、月、日,然后由遗嘱人交给见证人保管。

记录在案的遗嘱必须在见证人和继承人面前公开启封。

立口头遗嘱的,紧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4、遗嘱的内容是什么?

无论何种形式的遗嘱,都应具备以下五项内容:

(一)遗产的名称和数量;

(二)遗嘱人或者受遗赠人;

(三)遗产的分配方式和具体份额;

(四)明确继承的目的和宗旨;

(5)遗嘱执行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