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这一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各种物权的内容和效力、设定方式等都应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应由当事人任意设定。

2、公示和公信原则。公示是指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必须公开透明。公示原则要求将物权设立和转让的事实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他人知晓物权的变动,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示方式为向特定国家机关登记。

3、产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人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是立法理念的进步,也是民法,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财产权的有力确认。“私人”是与国家、集体和其他权利人并列的。

4、维护公共利益和财产权之间的适当平衡。权利的行使是有边界的,不应该跨越。否则必然侵犯他人权利,导致侵权责任。物权的取得和行使不过是例外。这里的“他人”包括作为一个整体社会的个人和人群,称之为公众。需要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以及其他个人利益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因此,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5、一物一权原则。一个事物是指一个完整独立的事物,而不是它的一部分。一个权利就是这个东西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也就是一个东西不能有两个所有者。

6、特别法优先原则为了协调和统一《物权法》与其他有关物权的法律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我国《物权法》遵循“特别法优先”原则,规定“有关法律对物权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我国物权法并不是调整物权关系的唯一法律依据。

二、取得物权的原因1、法律行为。这是最常见的取得财产权利的原因,如买卖、互惠、赠与、遗赠,以及通过财产所有权人和他人的设定为他人设定抵押、质押等财产权利。

2、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的物权主要包括:

(1)因取得时效而取得物权;

(二)因公共征收或者没收而取得财产权的;

(三)因拾得遗失物或者发现埋藏物而取得所有权的;

(四)因附着/混合或者加工取得财产权的;

(五)通过继承取得物权;

(六)因法律规定取得财产权利;

(七)孳息所有权的取得。

  三、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法律依据

(财产法)

第三条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权利受到同等保护。

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和其他权利人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物权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

根据法律规定可知,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原则、公信原则、物权平等保护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共利益与物权适当平衡原则。以上就是125生活网边肖为您带来的关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相关知识。如果你什么都不知道或者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125生活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