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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甲方(A公司,下同),拥有某平台的经营权,乙方(B公司,下同)需通过某平台发布借款标的并匹配适格的投资人,为此,甲方与乙方签订编号为XX001《融资服务协议》,约定甲方根据乙方融资需求提供融资方案参考,居间介绍投资人向乙方出借资金,当借款人向乙方申请借款并提供车辆抵押时,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进行融资;甲方协助乙方在甲方平台发布融资需求,乙方将以自身名义或其推荐人的名义在甲方平台发布借款需求;乙方募集资金不超过500万元,融资总成本年化率为16%,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乙方可以借用他人(自然人或组织)名义向甲方申请借款用于出借给借款人,借用他人名义借款的,乙方应当向甲方发出推荐函并提交相关资料;以乙方名义借款的,当标的资金募集成功并进入乙方账户时,乙方与平台投资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即刻生效,以乙方推荐借款人在甲方平台借款的,当标的资金募集成功并进入推荐借款人账户时,推荐借款人与平台投资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即刻生效;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居间服务费;乙方自愿为借款人提供第三方连带担保措施,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风险保证金、法定代表人担保、股东担保、实际控制人担保;乙方提供的风险保证金额为乙方向甲方申请融资本金的5%,第三方担保的范围为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乙方未将募集资金用于约定用途,视为违约,应当按照募集款项金额×1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甲方或出借人也可以解除合同,同时要求乙方承担前述违约责任。乙方必须按时足额向出借人偿还本金和利息,无论借款人是否按时足额还款,乙方必须按时足额向出借人偿还本息。

襄阳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进行仲裁案

2017年6月1日,B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参会股东袁某1、彭某形成《股东会决议》并在该决议上签名,该决议载明:鉴于本公司与A公司达成编号XX001《融资服务协议》,未来本公司将推荐本公司相关人员在某平台进行融资,以上借款均用作本公司日常运营。本公司同意为上述本公司相关人员在某平台的借款向某投资人提供担保,并对某投资人出具最高额担保,担保的最高金额为500万元,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保证期间为债务到期之日起2年,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担保。若借款到期不能偿还,公司同意按本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承担法律责任。

袁某1、李某、彭某分别出具具有独立、持续有效、还款撤销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保证书》:基于申请人A公司与B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的《融资服务协议》,A公司向B公司提供融资服务,A公司协助B公司或其推荐的借款人与平台投资人(即出借人)建立借贷关系,并签订《借款合同》(书面或电子合同)。本人愿意提供合格的第三方信用保证,为《借款合同》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特向全体债权人做出不可撤销之保证。

依据《融资服务协议》书,B公司向A公司出具推荐函,分别推荐借款人钟某、张某、余某、袁某2申请借款,并发布借款标车保利融资。

A公司将B公司推荐借款人钟某、张某、余某、袁某2需融资的相关信息在线上平台发布后,获得平台投资人的投资,为此,借款人钟某、张某、余某、袁某2(甲方)、投资人(乙方)、A公司(丙方)分别签订19份《借款合同》,前述19份《借款合同》的累计借款118.57万元,借款年利率均为7%,借款期限均为三个月,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逾期还款,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对尚未清偿的全部剩余本金,自逾期之日按年息24%计收逾期利息,直至清偿完毕。

前述《借款合同》签署后,借款到达B公司推荐的钟某、张某、余某、袁某2在某网络平台的账户,依据《融资服务协议》的约定,出借人已经完成借款118.57万元的交付义务。借款到期后,因B公司、钟某、张某、余某、袁某2均未按约偿还投资人借款,基于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A公司委托其工作人员刘某、张某、申某通过其银行卡向余某、钟某的某投资平台账户充值,用于偿还投资人的借款,刘某、张某、申某分别于2020年7月1日出具《情况说明》,对充值数额及还款的项目予以确认,并确认 “本人上述充值行为基于A公司的委托,相应款项亦来源于A公司,本人对所涉及款项并不享有相关权利”。另外,A公司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和2020年1月8日、1月17日、1月23日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代偿1175.58元、192844.23元、201193.35元、198175.58元,前述代偿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平台费合计为825039.90元。

袁某1于2020年1月23日出具《代偿确认书》,确认截止2020年1月23日,申请人A公司通过公司账户及其委托的员工账户为袁某1代偿本息及借款标的平台服务费合计4105587.93元,并列明与本案所涉《借款合同》对应明细。本案A公司所请求的825039.90元包含在袁某1认可的申请人代偿的4105587.93元中。仲裁委受理该案后,B公司通过建设银行支行账号向A公司农行襄阳高新区支行还款合计50万元。

截止庭审时,B公司推荐的借款人张某等人尚欠A公司代偿款325039.90元,其中:张某名下209383.51元;余某名下115656.39元。申请人根据《融资服务协议》书、《不可撤销保证书》均约定,将争议提交襄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B公司、钟某、张某、余某、袁某2共同偿还申请人垫付的人民币825039.9元。2、被申请人B公司、钟某、张某、余某、袁某2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104753.87元。3、被申请人袁某1、李某、彭某就第一、第二、第四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八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申请仲裁而产生的律师费20000元;5、八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B公司答辩称:1、被申请人是本案的借款业务推荐人,并非借款人,所以不是还款主体;2、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利息超过了起诉时的利息保护上限,即年化24%,请仲裁庭予以驳回,同时,2020年8月29日,几位借款人通过我公司账户还款了50万元,其中10万元备注了“代袁某2还款本金”,其余未备注,故请求仲裁庭予以相应扣除本金,并按申请人实际垫款发生的第二日开始计算,重新厘定利息。

【争议焦点】

一、本案中《借款合同》的实际借款人为钟某、张某、余某、袁某2,申请人要求B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依据是什么?

二、钟某、张某、余某、袁某2需不需要实际承担还款责任?

【裁决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B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A公司代偿款人民币325039.90元,并自2020年1月23日起以325039.90元为基数按年24%的标准向申请人A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B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人A公司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

三、被申请人袁某1、李某、彭某对本裁决书主文第一、二项确认的被申请人B公司的债务分别承担25%。

四、驳回申请人A公司其他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一、本案中的实际借款人为钟某、张某、余某、袁某2,申请人却要求B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担保法》第31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虽然《融资服务协议》并未约定A公司可以代偿义务,但A公司基于交易习惯,选择代为偿还出借人的借款,加之B公司等被申请人对A公司代为偿还借款人借款并未明确反对,因此,A公司实际上承担了保证人或还款人的责任,视同为出借人的保证人,与袁某1、李某、彭某均为《借款合同》出借人的保证人,若履行了代偿义务。根据《担保法》第31条,则享有追偿权。

除此之外,涉案《融资服务协议》第4.2.2条约定B公司可以借用他人名义向出借人借款,且B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借用他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实际经营,由此可认定B公司借用钟某、张某、余某、袁某2名义申请借款,B公司为借款的实际使用人,故钟某、张某、余某、袁某2有理由不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

综上,B公司理应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其与袁某1、李某、彭某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第20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之规定,对B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由A公司、袁某1、李某、彭某平均承担。

【结语和建议】

本案被申请一方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根据上文中的梳理被申请人分为两方:其一,是《借款合同》的借款人B公司、钟某、张某、余某、袁某2;其二,被视为担保人的A公司和担保人袁某1、李某、彭某。责任划分是解决本案纠纷的关键。

本案中因钟某、张某、余某、袁某2未到庭参与仲裁活动,无法核实借款合同签名的真实性;且借款合同约定钟某、张某、余某、袁某2为同一送达地址,即无法确认四人在《借款合同》签订时是否属于真实意思表示。若无其他证据相佐难以认定上述四人应当承担借款义务。

但根据《融资服务协议》第4.2.2条约定,仲裁庭认定B公司借用钟某、张某、余某、袁某2名义申请借款,B公司为借款的实际使用人,故仲裁庭裁决上述四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仲裁庭针对钟某等四人的裁决体现了仲裁的公正与严谨。对于未到庭参与仲裁活动的当事人,未对重要证据进行核实的裁决往往经不起推敲,结果可能造成裁决的不公。但本案中,仲裁庭立足合同事实,查明了真正需要承担义务的主体。

本案对钟某等四人的裁决为其他类似案件的审理指明了方向,该结果既能化解矛盾纠纷,服务民商事活动,也能让双方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