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弘扬宪法精神,使宪法法律真正融入日常生活、走入人民群众,特别是加强青少年的法治教育,12月1日,鸡西市司法局联合鸡冠区委、区政府走进第九中学,开展了2020年“宪法宣传周”送法进校园活动。鸡西市司法局局长武建忠、鸡冠区委政法委书记孙绪帮、市司法局四级调研员金铭海、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谭天利、鸡冠区司法局局长林鹏、鸡冠区教育局局长刘华山、黑龙江天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一潼、杨海涛,同第九中学的部分师生100余人参加了活动。
鸡西市司法局局长武建忠和鸡冠区委政法委书记孙绪帮,向学校赠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典》《青少年普法读本》等法治宣传资料500余册。鸡西市普法讲师团成员、黑龙江工业学院人文与师范学院法学副教授、黑龙江天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宗梅,为学校师生们作了题为《<宪法>与青少年权益》的专题讲座。
【重点宣传内容】
(一)宪法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二)宪法的历程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是我国的临时宪法。
1954年9月15日,依据《共同纲领》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部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与时俱进地体现了党的主张、国家意志和人民意愿的有机统一,就新时代如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以根本法的形式给出了答案。
(三)宪法的内容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四)义务教育法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了《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五)未成年人保护法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四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五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六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活动意义重大。青少年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是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人群。“尊崇宪法、学习宪法、宣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是青少年成长的必修课。此次“送法进校园”活动,增强了青少年的宪法意识,提高了法治素养。
二是活动形式多样。此次活动不仅为学生们赠送了法律书籍,还给他们上了一堂生动的宪法课。学生们学习了宪法的地位、修订的历程、内容以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还观看了现行宪法投票表决及宪法宣誓的视频,感受宪法的神圣与权威。
三是活动贴合实际。讲座中,刘宗梅副教授结合日常生活中的实例进行讲解,趣味性十足。讲座后,天利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站在专业的角度,深入细致地解答了同学们提出的法律问题。同学们纷纷表示:“这样的《宪法》课,不仅能学习生动有趣的法律知识,更让我们懂得了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