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业务能力,提升基层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形式平稳发展。按照天津市专题安全培训部署会议精神和天津市蓟州区领导批示精神,结合天津市蓟州区实际及当前防疫情况,2020年4月21日、22日,天津市蓟州区应急管理局组织举办2020年蓟州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提升培训会,邀请天津市著名专家学者,为镇乡街、园区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执法监管技能培训。
此次培训重点围绕复产复工期间事故案例、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使用法律法规、执法监察的内容和重点、执法监察工作流程、如何制定执法检查计划、重点监督检查事项、现场检查隐患的标准、执法文书的使用及注意事项、事故隐患排查标准等内容进行分析讲解。
【重点宣传内容】
1.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故意隐瞒来自重点疫情地区、前往过重点疫情地区、与病例人员密切接触的或者劳动者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均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因疫情防控需要而进行隔离、在家灵活办公、企业停工停产等期间,用人单位能否不支付或者减少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答:因疫情防控需要而进行隔离、在家灵活办公、企业停工停产等期间,并未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法定义务。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
3.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活动特点和效果】
此次培训会紧密结合当前天津市蓟州区防疫实际,围绕企业复工复产相关内容进行重点讲解,增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强化监管执法人员法治思维和底线思维,规范全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更好履行监管执法职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