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南浦司法所和曙光小学联合举办线上法治宣传进校园活动

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突出,已向低龄化发展,为营造良好校园法治环境,组织青少年认真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律知识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促进未成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是保障他们健康成长关键的一环。 2020年5月18日,在因疫情影响学校全面停课的情况下,为达到停课不停学的目的,南浦司法所通过网课形式对曙光小学高年级学生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讲座,深入开展法治宣传进校园活动,把未成年人特别是在校生作为普法的重点对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活动主题是“青少年儿童应该敬畏法律,做一个知法、守法、护法的好学生 ”。南浦司法所长围绕青少年应从小树立正确的荣辱观,不断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要从小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发现不良行为倾向应及时纠正;要不断地增强道德和法纪观念,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常识和法律素质等内容与同学们进行线上互动,并就学生关心的“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等问题进行解疑释惑。

法治宣传进校园的开展,在铁锋区普法工作群、南浦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群、以“法治宣传进校园”进行了传播。

【重点宣传内容】

(一)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现行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的上述规定,犯罪时年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未成年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段;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未成年人),只有触犯了刑法规定的8种法定罪名的,才承担刑事责任,被称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犯罪时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年(未成年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精神,为“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段。

(二)违法、犯罪的概念

明确违法、犯罪概念,有利于青少年(未成年人)自我约束,预防不良行为,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是违反法律规定,危害了国家、集体、社会、个人的利益,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到法律惩罚的行为。

犯罪有三个特点:一是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具有违法性,二是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三是犯罪必须受到法律惩罚。

违法是指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对社会有一定危害,应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

违法与犯罪的区别是,违法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触犯刑法,不必受到刑罚。它的主要特点有:首先违法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义务教育法》等的行为;其次违法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不是很大,如故意伤害致轻微伤。第三,违法应当受到处罚,不是刑罚。比如,无证驾车,不戴头盔、早上放音响影响人家休息等等行为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违法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拘留和劳动教养。

(三)青少年应当知道的几种常见违法行为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如扰乱学校教学秩序,结伙斗殴、寻衅滋事。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非法携带、贩卖枪支、管治刀具,在公路上设置障碍、损毁、移动标志,私拉电网等。

(3)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如殴打他人,非法限治他人人

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侮辱他人或诽谤他人,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等。

(4)侵犯公私财物行为。如。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偷窃、骗取抡夺公私财物。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如明知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购买,吸食毒品,偷开他人机动车辆,故意毁坏文物、污损文物;故意毁坏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故意破坏草坪、花卉、树木。

(6)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如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用火。

(7)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如无证驾驶车辆、醉酒驾车、禁止通行的地方强行通行、乱停放交通工具等。

(四)青少年应当知道的几种常见的犯罪行为

1.盗窃罪

所谓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比如采取爬窗入室、乘人不注意、熟睡之机),盗取别人的财物,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小偷”、“扒手”等。

盗窃罪立案标准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罪量刑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治,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抢劫罪

所谓的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抢劫罪的,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具有以下几种情形的,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盗窃罪的区别: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3.故意伤害罪

所谓的故意伤害罪,是指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采用暴力殴打、用刀具器械砍刺等方法,造成他人轻伤、重伤、伤残等。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治。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刑徒刑或者死刑。

4.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罪在日常生活比较常见,因此对于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的认识就显得很重要。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治: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一般是指造成商店、饭店、舞厅、影剧院等场所的营业不能正常进行,交通堵塞,公私财产受教育到损失等)。

5.聚众斗殴罪

是指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

聚众斗殴罪的认定

(1)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

(2)聚众斗殴通常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要与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罪区别开来。

(3)“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三人以上的行为。聚众方式既包括有预谋的纠集行为,也包括临时的纠集行为。“三人以上”既包括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也包括其他一般参加者。

(4)双方均有互殴的故意,斗殴时一方达三人以上,一方不到三人的,对达三人以上的一方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对不到三人的一方,如果有聚众行为的,也可以聚众斗殴罪论处,如果没有聚众行为的,不以聚众斗殴罪论处,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论处。

(5)一方有互殴的故意,并纠集三人以上,实施了针对对方多人或其中不特定一人的殴斗行为,而对方没有互殴故意的,对有互殴故意的一方也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但要注意区分聚众斗殴与共同伤害和共同杀人的界限,对于一方有明显的伤害或杀人故意的,直接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处理。

(6)一方有互殴的故意,纠集三人以上对另一方进行殴斗,另一方开始没有互殴的故意,但在事态发展过程中产生斗殴故意并纠集多人以上进行互殴的,对双方均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但要注意区分聚众斗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

聚众斗殴罪的处罚:犯聚众斗殴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多次聚众斗殴的; (3)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4)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5)持械聚众斗殴的。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针对性强。针对青少年最关心的问题以及青少年一旦触犯后果很严重的罪行,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让同学们分析案例的形式,加强对同学们的警示教育。在问答互动环节中,同学们不仅了解到自己日常行为的红灯区,对于有些存在不良行为习惯的同学也明确了任这种不良行为发展下去会出现的后果,让孩子们明白了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可以做。这次送法进校园活动得到了老师和同学们的认可,同学们纷纷表示要做个学法守法用法的好学生。

二是深入宣传了未成年人自我保护和预防犯罪的相关知识。通过参与活动,同学们进一步加深了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的理解,以及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强化规则意识、增强道德约束、倡导对法律的敬畏精神,使同学们从小养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习惯。

三是有力推动了“七五”普法工作实践。此次活动注重创新宣传方式,通过面对面形式,让让司法工作人员面对面与同学们开展交流,使广大同学们更容易理解与接受法治知识;通过普法微信群及媒体的宣传报道,产生了普法宣传的集群效应,提升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四是新媒体在普法宣传中的作用充分发挥。本次活动以铁锋区普法群,南浦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群为主要平台,形成多平台、立体式的传播链条,让活动相关信息迅速传播至辖区各地,生了数倍叠加的普法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