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今年7月中旬在乌鲁木齐发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再次打响疫情防控阻击战,四十九团司法所第一时间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为我团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充分利用专职人民调解员、QQ群、微信工作群等媒介转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防控知识》《疫情防控的专业知识》和《疫情防控法律知识宣传手册》《宪法》《去极端化条例》等科普材料,及时向职工群众推送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法律知识,履职尽责,以案释法,加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阻碍预防防控措施、干扰医疗机构工作、哄抬物价、编造谣言等案件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断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通过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发布通告、连队(社区)大喇叭等方式在群众中广泛开展防控疫情法治宣传教育,确保人人了解疫情、掌握疫情知识,进一步提升广大群众遵守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识。截止目前,悬挂横幅2条,每日在团、小区、连队广播连续播放疫情防控法律法规知识8小时。
【重点宣传内容】
1.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2.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或接触史,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故意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或接触史,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3.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当面对防疫工作人员在车站、高速公路口、小区院落等场所开展的询问登记、人员核查、体温检测、入户调查等工作时,不如实登记信息或者拒不配合检测的,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条例》五十一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和技术分析和检验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 。
5.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有哪些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6.如果确诊新冠肺炎的患者抗拒隔离,拒不配合隔离治疗,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患者不配合隔离治疗,拒不执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7.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或传播谣言的,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编造传染病疫情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予以治安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8.对于故意传播或者过失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明知自身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实际上感染“新冠肺炎”,处于潜伏期,过于自信认为自己没有感染该病毒,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一百一十五第二款之规定,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活动特点和效果】
四十九团司法所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法治行动进一步激励了奋战在一线的疫情防控工作者战斗信心,增强了他们的自我防护意识。教育引导了广大职工群众正确认识疫情防控,做到不恐慌不信谣不传谣,主动配合政府做好疫情排查和自身预防。
四十九团司法所一系列法治行动为当前团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法律参考,着力推动依法防疫,将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贯穿疫情防控工作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