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开展好扶贫工作,促进贫困村村民的法律素养,使慈利县司法局、慈利县电信局所联系的贫困村--东岳观镇新花村早日脱贫,并巩固脱贫成果,2017年10月9日,慈利县司法局组织了贫困村新花村村民常用法律及实践的法治讲座。慈利县司法局法治宣传股股长谭宏国主讲,联系新花村扶贫的县直单位有关干部、新花村村组干部、党员、贫困户共计120余人聆听了该讲座。
讲座结束后,该村村民自治工作取得很大的进展。许多棘手的纠纷迅速得到了化解,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快速推进,因为邻里矛盾产生的常吵户、常闹户停止了吵闹,该村扶贫工作集中到了增加农民收入这个中心上来,大大加快扶贫进程。
【重点宣传内容】
1.婚姻家庭纠纷及法律应对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赢脱贫攻坚战,争创平安和谐幸福家庭,“安内”是十分必要的。一个家庭,应对的主要危险就是婚变,表现形式有两个:一是婚约纠纷;二是离婚纠纷。这两个纠纷是平时扰乱家庭的主要因素,甚至引起一方不得安宁。婚约纠纷是指男女双方没办结婚证之前相互往来的一些扯皮;离婚纠纷是指办了结婚证之后夫妻双方合不来分开的扯皮。
(1)婚约纠纷。现在社会虽然变了,但是土家族风俗习惯依然根深蒂固,在农村婚约还是大量存在。在办理结婚证前,男女双方家庭按照习俗进行婚约,娶的一方跟嫁的随礼,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上百万,要经过看码头-发八字-超年-报日等三茶六礼形式,最后才办理结婚证,举行婚礼。婚约过程中,男女双方家庭交往过程中,因为一些其他因素,不成功的婚约还比较多。婚约一旦不成功,涉及到的财务往来纠纷便发生,引起婚约纠纷。如不及时化解,有时甚至引起家族之间的斗殴,事态恶化,后果严重。出现这类纠纷后,要及时化解,避免不必要损失。
处理婚约纠纷,我们法律实践中遵循两条法律规定:一是《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这条法律条文明示给我们,整个婚约过程中男女双方个人的自愿是最最重要的,哪怕是交往过程中任何一方不自愿了,也不存在任何婚约上的错误。这也是国家法律对人权的尊重,对婚姻规律的一种准确把握。我们农村中有两个现象值得我们思考?一种现象是婚约不成功往往把错误责任推向不自愿的一方,是对还是不对,按照法律规定是不对的,所以出现进入法院打官司时,法官不支持这种说法,许多农民朋友不理解,今天我要告诉大家的是,法官是对的,得纠错误认识。另一种现象是,哪一方不自愿的,所有损失都要赔偿给自愿的一方,这种认识也不对。这种认识是基于过错责任赔偿认识得来的,因为婚约中变化无过错,因而不存在过错责任,所以也得不到足额的返还。二是《民法总则》中的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利益。”婚约纠纷一旦男女双方不自愿了,后面的纠纷就是财务返还纠纷,因婚约的财产就成了不当得利,是应当返还的。这里的根本问题是损失是什么。在法律实践中,法律一般只支持因风俗习惯无法摆脱的现金往来,如看码头、发八字、超年报日等习惯公认的现金、礼品,以及男女双方赠与的车辆、三金等价值贵重的物品。其他的一般看成是男女双方的赠与,则不予返还。在认定损失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吃的喝的损失算不算呢,做的义务工算不算呢,这是消费,是不算的。
处理婚约纠纷,我们人民调解总结了三句话,因为好记,这里介绍给大家。“三退三不退”,“三退”是来往的现金要退、贵重物品要退、借款借物要退;“三不退”是吃的喝的不退、男女赠送的小礼品不退、做的义务工不退。根据这“三退三不退”的经验调解,基本符合法律精神和农村实际,农民朋友也好接受。婚约纠纷说简单也简单,说复杂也复杂,重点是要引导当事人看重未来,不要计较当下,更不要斗气,及早化解纠纷。
(2)离婚纠纷。现在,随着城镇化的进行,人口流动加快,婚姻的变化也在加快。一组来自民政局官网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新婚了558万对夫妇,同时有185万对离婚!从2007年开始至2015年,中国人口的离婚率就一直在持续增长,且增长速度并不慢。离婚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我们所有的人都必须正视,学会处理好离婚纠纷。
处理离婚纠纷,我们有成熟的法律规则体系,就是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其中有三条基本的法律,大家应当了解。一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离婚是一个家庭的大事情,不可以随便。这条法律告诉我们,只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了,才能触及离婚底线。夫妻感情破裂是一个离婚标准,没有感情破裂,不要做离婚处理。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破裂,有四条法律标准: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的标准是法官综合考虑的,大家不便掌握。二是《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这一条规定离婚后小孩怎么办。有三个基本意思:首先子女与父母双方关系不变、义务不变,不因为离婚发生变化。其次哺乳期母亲抚养优先。再次对子女有利成长的一方优先。整个条文原则上离婚双方协商为主,如发生抚养子女的争执,处理原则就是有利于小孩的成长为优先抚养原则。三是《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两个条文体现离婚时的财产处理,夫妻共同创造的财产,夫妻之间享有分割权利;共同的债务,具有偿还的义务。实质上,处理婚姻纠纷,就是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解决婚姻关系问题,看感情破未破裂;二是小孩抚养问题,看谁抚养有利于小孩成长;三是财产分割问题,看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哪些财产是共同财产,哪些债务是个人债务、哪些债务是共同债务。
根据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处理离婚纠纷,我们积累了两条重要的经验,概括为:一是“劝合不劝离”;二是“调离止于和”。大家在调解离婚纠纷过程中,夫妻双方发生了纠纷,大家如果作为调解员介入,一般而言是“劝合不劝离”,这个很好理解,就是做夫妻感情修好的工作。此时要注意四点:一是查明夫妻感情纠纷的原因。多听听夫妻各自的陈述,从侧面听听双方父母的意见。二是辨明夫妻感情是真破裂还是假破裂。真破裂会出现法律规定的四种现象,假破裂往往是夫妻急于斗气、婆媳矛盾、公媳矛盾等引起。假破裂的夫妻感情纠纷需要调解。三是找出原因后,对于有过错的,要善于运用批评武器,及时揭露和指出,并引导有错误的一方向另一方道歉。四是不接受道歉的,实施冷处理法,拖上一段时间,自行修好。
“调离止于和”,是指和和气气调解离婚。如果夫妻之间都同意离婚,而只是因为财产、小孩抚养纠纷需要调解员调解的,处理财产和小孩就是。对于小孩抚养问题,一般主张2岁以前随着母亲抚养;2岁以后随着娶的一方,比较符合习惯。现在实施了计划生育,抚养小孩一般情况都没有什么问题,问题是传宗接代,“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一般尊重娶的一方。对于财产问题,一般是“婚前财产各归所有,婚后财产共同分配、共同债务共同偿还”。关于婚前财产,嫁的一方一般是指嫁妆;娶的的一方有房屋及其他贵重东西。关于共同财产比较好理解,就是结婚后通过诚实劳动获取的收入、财产。这里要注意的是,夫妻生活期间,一方有收入,而另一方没有收入,仍然看作是共同收入。关于共同债务,一般夫妻都知晓的借款。夫妻一方因为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的债务不是共同债务,属于违法行为人的个人债务,不计入共同债务之列。只要是和和气气离婚,我们还是要把调解和好的工作做遍整个过程。
2、承包经营权纠纷及法律应对
在新花村扶贫工作过程中,感受到我们这个村贯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政策还是比较到位的,基本没有抛荒的土地。今天讲的承包经营权纠纷,是一个法律术语,用大家土话讲就是“土地纠纷”,说白了就是争土地。之所以引起承包经营权纠纷,就在于在村民和村委签订承包合同后,又发生了村民与村民的土地互换、赠与、转让、无偿使用等,没有经过村民委员会,又没有登记,之后又反悔引起的土地纠纷。特别是土地被国家征用或者成为宅基地等重大利益调整时,纠纷更多。有时候因为当事人各执一词,又没有相关历史证据证实,土地经营权的归属很难判断。主要发生有以下几种类型:
(1)互换土地发生纠纷。调解这类纠纷注意,互换土地有标的的,用土地换土地,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维护互换关系,不宜再换过来。调解这类纠纷,注意证据搜索,有文字依据的,依照文字依据;没有文字依据的,主要看土地的经营人,长期经营该土地的,视为已经互换。周围的村民的目击证人完全可以证实。
(2)出租土地发生纠纷。因为国家允许农民进城打工,允许农民进城购房,许多农民举家融入城市,农村的土地无人打理,出租给邻居或者亲戚经营。这个如果产生纠纷,按照租赁约定收回即可。
(3)无偿使用经营权纠纷。在农村存在这样的情况,家庭搬到城里务工去了,自家的土地由本组的村民无偿使用,经过若干年后,又回来了,要求占用土地的人归还。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使用土地的人应当予以归还。如发生纠纷,调解人员要注重对土地占用人教育引导,预防出现不讲理的情形。
(4)转包经营权纠纷。转包与出租区别不大,只是一个名称的变化,比照出租处理。
(5)转让经营权纠纷。转让经营权是对原经营权的消灭,对新经营权人的认可。
3、损害赔偿纠纷及法律应对
因打架斗殴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以及牲口吃庄家、放药毒死牲口等等引起的物品损害赔偿,是农村常见的现象。下面从两个方面加以阐释。
(1)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引起人身损害的,在农村出现的比较多的就是打架。一口气不上来,就捅起坨子来了,有时候一家家、一族族上来打群架的都有,打破了皮、打断了骨头送进了医院才晓得后悔。怎样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由于许多群众观点不一致,许多调解人员也把握不准,所以东说西说解决不了,有的人甚至打起了官司,钱越打越多。处理这类纠纷,我们先学习学习法律。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这两条法律的意思是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如果侵害人侵害了他人身体,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就是要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如果伤残了或者死亡,还要承担伤残补助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这两条法律也告诉我们,人是打不得的,打了是要出钱的。
根据这条法律精神,我们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是,打架斗殴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总结为一般原则的话为:“无伤给有伤出钱,轻伤给重伤出钱”。如果两者都有伤,重伤者的部分要减去轻伤者的部分。
这里经常碰到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是谁出医疗费的问题,往往弄得调解人员很难堪。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打架斗殴引起的伤害,都先由本人出钱治疗,之后再就损失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起诉到法院打官司。
(2)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损坏东西要赔,这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常识。但是具体到个案,还是有区别的。常见的是:放养的牲口损害了他人的经营作物。赔偿是没有异议的,这种情况重点是合理评估损失,既不要夸大,也不要缩小,以协商为主。保护特定农作物喷撒农药、鼠药毒死他人放养的小牲口。农民种植的菜、农作物幼苗等被放养的的小牲口糟蹋确实也欺人,有的农民往往想到在菜地里、农作物地里喷撒农药、鼠药。这里提示一点,在自己的菜地里、特定的农作物地里喷撒极少量的农药、鼠药,要提前公告,至少要大声呼叫让周围邻居知晓,提示他人管好自己的牲口,提示了的,不需要赔偿;没提示的,需要给他人赔偿。这里重点警告,要限量,要针对特定地块,不要在公共场所投送。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针对性强。这次法治讲座针对的是贫困村的干部、党员和贫困户。他们都有脱贫的决心和意志,渴望和全国人民一同进入小康社会,不拖后腿。但现实是,每一次扶贫工作举措却因为这样那样的纠纷问题,缠绕在扶贫工作中,需要法律来澄清。这次法治讲座正是基于该村形势判断,正视了群众的合理关切,受到了的喜爱。
二是深入宣传了婚姻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侵权责任法。通过参与活动,广大群众特别是贫困户进一步加深了婚姻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侵权责任法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的理解,对于破解农村问题与纠纷统一了法律标准。
三是有力推动了“七五”普法工作实践。此次活动注重深入群众的宣传方式,与群众面对面开展交流,使广大群众更容易理解与接受法治知识;通过农村的法治实际需求,产生了普法宣传的集群效应,提升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