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干召庙镇司法所开展“法律进乡村”普法活动

随着人们对法治观念和维权意识的不断重视,人们对法律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为提高全镇群众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不断推进依法治镇的进程,进一步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让乡镇群众能尊法学法守法用法,2018年5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干召庙镇司法所开展“法律进乡村”的普法活动,对农村群众比较关注的《土地管理法》《反家庭暴力法》进行了宣传。活动共发放法律读本200余本,对询问问题的群众,工作人员当场为他们解答困惑,为他们排忧解难的同时,并就此相应问题引出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普法宣传,如果确实需要进一步帮助的农民们,则告知其可通过人民调解或者法律援助途径解决纠纷。

【重点宣传内容】

(一)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减轻了受害人举证责任,为立法及司法裁判留下弹性空间

1、受害人只需证明具有“侵害行为”的存在,举证责任较轻。《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则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明确落脚点为“行为”,但受害人还需证明“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反家庭暴力法》将家庭暴力直接定性为“侵害行为”,且摒弃了损害后果的证明要求,契合了家庭暴力形式多样、情况复杂的特点,缓解受害人举证难的问题。

2、“明确列举+兜底定性”的定义方法增强了法律适用的明确性,也为立法及司法适用留下弹性空间。《反家庭暴力法》保留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进行明确列举的形式,并将“经常性谩骂、恐吓”也纳入家庭暴力中,扩大了家庭暴力外沿,增强法律适用明确性。

(二)创建轻微家庭暴力下的告诫书惩戒方式,配套查访、监督制度

对于情节较轻的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创设了告诫书的惩治形式,要求公安机关将告诫书送达居民、村民委员会,由基层组织对家庭暴力主体进行查访工作,保护受害人,且明确了告诫书的证据效力。

(三)自家宅基地连同住房一起卖给本村农户,该买卖行为有效

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其使用权不得出卖、转让。但农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之后,作为使用权人,有长期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厕所等建筑物,也可以在房前屋后的宅基地上种植树木。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宅基地使用人所有。使用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得改变宅基地的用途,不得出租、买卖和变相买卖宅基地,不得借口修建、改造房屋而随意扩大宅基地的使用面积。但法律并不限制对私有房屋的买卖,农村村民出卖自住房屋法律并未禁止。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在出售私有房屋时,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移给新的房屋所有人。只是宅基地具有特殊性,属于农村集体经济所有,法律对其转让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如果转让,必须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同时必须先行到政府部门依法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接受转让的村民不需为宅基地使用权支付任何价款给付对方村民。

【活动特点和效果】

此次活动的顺利举行,旨在帮助村民学习法律、引导村民自觉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权利。宣传的《反家庭暴力法》和《土地管理法》,针对家庭、土地这些村民感兴趣并想了解的问题,使其知道了在以后的家庭、生活中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而对村民提出的问题,也有针对性的展开交流并进行一一解答,使村民了解到了他们日常生活中的疑问。通过参与宣传活动,推动了“七五”普法工作实践,通过面对面交流、讲解的形式,使村民更容易理解与接受法律知识,也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