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外嫁女是否丧失土地承包收益权?

2018年3月,家住贵州晴隆县莲城街道菜子社区的李某粉向莲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其承包的4.96亩土地, 2017年因修建“晴隆山努比亚山羊扩繁项目”被依法征用,征地补偿款合计209091.72元,但其并未领到这笔补偿款,被寨邻李某华冒领并占有,李某粉多次找到李某华索回该笔款项,均被以 “李某粉是出嫁了的人,就不能拥有娘家土地承包经营权,理应不享有承包地收益权”的理由拒绝,并遭到漫骂。社区调委会及片区包村干部多次调解均告失败。于是李某粉来到了莲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室,请求调解员邓吉荣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索回其征地补偿款。

双方争执焦点:出嫁女在娘家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收益?

【调查与处理】

调解员接待李某粉后,对案件详细情况进行了走访调查并调取相关证据。经了解,李某粉生于1956年,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其与其父(现已死亡)、兄弟(现已死亡)以三个劳动力依法取得了该宗4.96亩土地;之后李某粉与同村民组刘某荣结婚;因为缺乏劳动力,无法耕种,为避免土地丢荒,2000年左右,李某粉将该4.96某土地以口头协议形式承包给同村李某华种草养羊,李某华筹资在该宗土地上种上“皇竹草”、经济林木,一直到在2017年初该宗土地被征用,李某华看到该笔巨款,于是动起了“歪脑筋”,将该笔款占为己有。

调委会于2018年3月30进行调解,调解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之规定和该宗土地得益于李某华多年的管理,才使该宗土地以“耕地”的性质给予补偿和该笔赔偿款项中涵盖了土地付着物及羊圈赔偿之基础,双方达成李某华退给李某粉69091.72元的调解协议。一桩侵占出嫁妇女土地承包地收益权的矛盾纠纷,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得到了化解,保护了外嫁妇女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外嫁女是否丧失土地承包收益权。农村土地承包权,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土地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之规定,李某粉在出嫁之前,依法取得了该宗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在出嫁后,在夫家并未取得承包地,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李某粉已经取得的原承包地,所以,该宗土地因被征用产生的收益依法由李某粉享有。

2.李某华在该起案件中应享有的权益。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有明确规定:“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

据此,该笔赔偿款项中涵盖了耕地补偿、土地付着物及羊圈赔偿等款项,该宗土地得益于李某华这么多年的管理,才使该宗土地不至于丢荒,征地时得以“耕地”的性质给予补偿,并且该笔款项中还包含土地附着物及羊圈补偿等,分配应扣除李某华管理增值部分和土地附着物及羊圈补偿部分,其余收益应返还李某粉较为恰当。

【典型意义】

长期以来,农村妇女因土地承包权得不到保障,进而影响到其它权益也受到侵害的情况,在不少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是妇女出嫁后,其承包土地及其土地收益权丧失,或者只能获得少于本村一般劳动力的土地承包份额及土地收益。二是妇女离婚后,男方强行耕种女方土地或将妇女的土地以村集体的名义“合法”收回,而不管离婚妇女是否能够从娘家或再婚夫家所在村获得土地,从而使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长期受到侵害。该案件的成功处置,保障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