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9日17时左右,市环保局接到开发区环保局报告,反映某公司于6月9日上午9时左右在光谷联合科技城2号楼顶层向雨水管道倾倒实验室废液,废液气味从雨水沟扩散到外环境,造成2号楼一层某公司食堂的5名员工出现恶心症状。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展开调查。经查,该公司存在两种环境违法行为:1、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2、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调查与处理】
黄石市环境监察支队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7份,制作《现场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5张,现场对排放污染物进行采样送检,由黄石环境监测站出具《黄石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2份。黄石市环境监察支队于2017年6月14日向该公司送达了《黄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黄环支告[2017]06号),明确告知该公司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公司逾期未提出异议。2017年6月21日,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13万元;(2)责令停止通过雨水管网排放水污染物;(3)责令该公司实验室项目恢复原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案件移送给公安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法律分析】
该公司存在两种环境违法行为:1.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2.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应一并实施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
1.针对“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行为:该公司未办理任何环评手续,擅自投入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根据该公司的资金投入情况(60万元,不含人员费用),处上限百分之五的罚款,合计3万元。
2.针对“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为:该公司实验室产生的废液未规范收集安全处置,而是擅自向雨水管道内倾倒,属于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该公司多次存在类似行为且造成5人出现身体不适,并送院治疗,处上限10万元罚款。
黄石市环保局于6月21日下达《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两种违法行为合计罚款13万元。
(二)移送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该公司利用雨水管道偷排废液,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市环保局于6月23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6月28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老板段某行政拘留10天,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胡某、赵某实施行政拘留5天,对程某实施行政拘留3天。市环委会办公室责成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关闭该公司。
【典型意义】
违法成本低是排污单位敢于以身试法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环保法律法规以往长期存在的缺陷,对企业形不成震慑力。新环保法出台后,“按日计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移送拘留”等手段的出现弥补了以前的短板,体现了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超标排污的零容忍态度,为环保执法提供了利剑,极大提高了企业违法成本,对于遏制环境污染、震慑连续环境违法行为效果明显,也会促使其负起环保责任、做好环保工作。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实施,完善了环境监管行政执法与行政拘留的衔接规范,有利于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同时,有利于公安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会同环保等职能部门,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