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销售者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要承担三倍赔偿

2017年3月25日,陈某到遵义某汽车销售公司余庆销售点(以下简称余庆销售点)看上一辆国产轿车,经双方商议该车价格为125800元,交5万元首付款,余款通过按揭实行分期付款。协议达成后,陈某当即交了5000元定金。2017年4月3日,陈某交纳了5万元首付款,并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然后余庆销售点将车辆交给陈某使用。2017年4月6日,陈某因不小心开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使该车辆左前部受损。汽车保养场维修师傅在拆修时发现该车辆左后门至车尾的钣金及漆面存在修复过的痕迹,并告知陈某,陈某遂将情况反映给余庆销售点,余庆销售点向遵义某汽车销售公司当即进行了汇报,但遵义某汽车销售公司予以否认。随后,陈某向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但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未果。无奈之下,陈某于2017年5月8日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为:一是该车辆车左后门前密封胶条上附着有色漆,左后车窗三角玻璃后部边缘附着有印迹,是后来附着上去的;二是该车辆左后门内部有钣金修复机使用过的痕迹。陈某拿到鉴定结论后,认为遵义某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2017年6月8日,陈某向余庆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遵义某汽车销售公司三倍赔偿购车款,且该车辆归陈某所有,并承担鉴定费5000元。

【调查与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遵义某汽车销售公司将维修过的车辆作为新车出售给陈某,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最后法院判决:该车辆归陈某所有;遵义某汽车销售公司按照购车款125800元的三倍进行赔偿,并承担鉴定费5000元,共计382400元。遵义某汽车销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陈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遵义某汽车销售公司余庆销售点以次充好,将维修过的轿车作为新车销售给陈某,但遵义某汽车销售公司万万没有想到陈某购车后的第3天就发生了单方交通事故,该公司更没有想到的是陈某没有将车辆送到遵义某汽车销售公司的4S店去维修,而是直接在余庆的某汽车保养场维修,就这样遵义某汽车销售公司的消费欺诈行为才得以暴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3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遵义某汽车销售公司应当提供陈某购买的轿车不存在瑕疵的证据,但遵义某汽车销售公司未能提供。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 

【典型意义】

此案例,一是为了告诫商家要诚信守法经营;二是为了提醒消费者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时候,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