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0日,罗某驾车准备前往道真县务工,在出发前,其为了自己吸食需求,在重庆市南川区以3500元的价格购买了大量冰毒和麻古,并分装在驾驶室扶手箱及车辆内座位的脚垫下面,驾驶车辆途径大磏综合检查站时被道真县公安局现场查获,经称量,净重为15.91克。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外,经查明,罗某曾于2013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起止日期至2017年5月2日。
【调查与处理】
道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毒品再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罗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348条的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罗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达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 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本案中,罗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毒品再犯、累犯,所以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典型意义】
毒品的社会危害性众所周知,国家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就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对于每个人而言,决不只是一句简单的口号。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有针对性地运用好以案释法方式开展普法宣传。通过“以案说法”发布微信公众号,结合案情形象地阐释了非法持有毒品最及其定罪量刑等法律知识。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普法,即拓宽了普法范围,同时增强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二是对人民群众特别是对广大青少年的警醒教育。毒品猛于虎,生命贵于金。与毒品有关的都是百害而无一利,广大青少年一定要远离毒品,拒绝毒品诱惑,深刻认识到毒品的危害之大。不管因为什么,切莫沾上了毒品,否则生活将会万劫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