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普及《民法典》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着力搭建“平安桥”,创建“和谐之家”,按照《镇宁自治县工青妇组织实施“新市民 追梦桥”工程方案》及《镇宁自治县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工作方案》要求,2020年8月31日下午,镇宁自治县司法局组织县税务局、贵州瀑乡律师事务所到宁西街道谐美社区景宁小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开展“新市民、追梦桥”平安建设暨《民法典》宣传宣讲活动。

镇宁自治县司法局开展“新市民、追梦桥”平安建设暨“民法典”宣传宣讲活动案例

【重点宣传内容】

活动现场,宣传人员及宣讲律师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解答咨询等方式向社区居民宣讲了《民法典》相关知识,围绕社区居民关注的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等热点问题,解读《民法典》对社区居民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各项规定,增强社区居民对《民法典》的了解认识。同时宣讲了平安建设相关知识,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平安建设,提高社区居民治安防范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发放了《宪法》《民法典与生活同行手册》《妇女法律援助服务手册》《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手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手册》、《青少年不可不读的自我保护法律条文汇编》等宣传资料。

(一)宪法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 

其实宪法与每一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享有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以及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等。同样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的义务,比如有维护国家统一安全的义务,有受教育的义务、有服兵役的义务、有纳税的义务等等,这些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都是由宪法直接规定的。这些都跟每一个人息息相关。

(二)《民法典》中与生活息息相关的部分内容与过去法律法规的不同点是什么?

1、婚姻家庭

(1)隐瞒重大疾病婚姻效力

新:《民法典》10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达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旧:《婚姻法》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婚前患有医学生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

(2)增加家事代理制度

《民法典》第1060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删除计划生育与晚婚晚育

新:《民法典》第1041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旧:《婚姻法》第2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新:《民法典》第1047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旧:《婚姻法》第6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4)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

《民法典》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1079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增: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许离婚。

2、遗嘱继承

(1)扩大代位继承范围

《民法典》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2)增加打印和录像遗嘱

《民法典》第1136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1137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3)公证遗嘱可被一般遗嘱撤销

新:《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旧:《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3、侵权

(1)增加自甘风险的规定

《民法典》1176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

(2)增加好意同乘规定

《民法典》1217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3)完善高空抛物责任

《民法典》1254条:“①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②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 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③发生高空抛物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民法典重在保护私权利,实际上,民法典就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事关每一个公民从出生到死亡这一过程中所有的法律,与每个人生活息息相关。

民法典使公民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让公民更有尊严地生活,可以享有各项民事权利。如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以及各项财产权。

(三)未成年人都应享有哪些权利呢?

他们享有五项权利,具体是: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且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依法平等享有上述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它腐朽思想的侵蚀。

(四)人民群众如何参与平安建设?

防盗、防抢、防骗、防火、防事故,积极做好自身防范,确保自身及家庭平安;纪守法,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向公安机关和基层组织提供治安信息和违法犯罪线索;积极参加治安志愿队伍,义务参加联防巡逻等活动;邻里守望,门栋关照,相互帮助,参与纠纷调解;家庭和睦,邻里和谐,做平安仙桃的宣传者和实践者。

【活动特点和效果】

本次宣传宣讲活动,共计发放各类法治宣传资料及宣传物品(袋子、扇子、围裙)1000余份,现场解答群众法律咨询20人次,得到了社区干部及居民的认可和欢迎,营造了全县学习宣传《民法典》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