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18日,西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西平县红遍天服装店涉嫌利用格式条款合同从事服装销售经营活动,县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西平县师灵镇师灵街何祥波经营的西平县红遍天服装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对其营业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服装店内玻璃处张贴一张告示,上面写有“为了回馈新老顾客对红遍天服装批发城的支持和厚爱,即日起推出积分换大礼,一元一分,活动规则如下:1、凡在本店积分满600分者即可兑换金龙鱼1.63升食用油一桶。2、凡在本店积满2000分者即可兑换金龙鱼5升食用油一桶。注:积分为1元一分,积分长期有效,特价和打折商品不参加积分活动,本店保留最终解释权”等内容,该告示内容涉嫌违法。

西平县红遍天服装店利用格式条款合同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以案释法

【调查与处理】

经对当事人的询问,2019年3月起为了招揽顾客,用积分的形式吸引顾客进店消费,提高销售额,在其条款内容并未与消费者进行协商的情况下而预先拟定,单方面制定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西平县红遍天服装店处以贰仟元(2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法律分析】

该店设置的消费者积分卡使用章程中包含“本店保留最终解释权”等内容,《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西平县红遍天服装店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所以,当通告里面出现“最终解释权”,商家实际上已经在法律上输了“第一步”!在我国现实的合同活动中,私权的滥用、甚至被恶意使用的情况比较突出,这种状况干扰合同意思自治、侵犯合同自由、破坏合同公平,不仅导致合同纠纷频繁发生,而且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对经济秩序也造成恶劣影响。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国务院专司合同行为监管的行政机关,一方面要在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和采纳的前提下,根据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要求,对合同活动给予行政指导;另一方面,要依法对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的合同违法行为给予监督处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合同行为实施的行政指导及行政处罚都需要针对具体的合同民事活动。这种对合同民事活动的介入是为了促进和保障合同自由、合同意思自治及合同公平,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公平和安全,是为了充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交易无所不在,与交易相伴的合同行为无所不在。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欺诈;采用恶意串通、贿赂等手段签订合同;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的权利、加重消费者的责任等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对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典型意义】

该店设置的消费者积分卡使用章程中包含“本店保留最终解释权”等内容,《合同法》第41条关于格式合同的特殊解释规则,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其适用。因此,经营者在合同文本、商品广告、优惠券、赠券及店堂告示中所谓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所以商家如果愿意保留这个解释权就让其保留,一旦对消费者形成不利的强制条款,对其合同形成明确的定性,反倒不利于商家。这起案例即教育了经营者,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