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22日,彭某某看到自己微信好友“赵某生”发朋友圈出售额温枪(每把380元),于是彭某某就转发了这条消息到她自己的朋友圈。之后就有一个朋友联系彭某某,说要买20把额温枪,还给她转了买额温枪的钱,遂彭某某就通过微信联系赵某生,并找对方买20把额温枪,预先给对方用支付宝支付了一半的资金3600元,等对方把快递单号发过来后再支付剩下的钱。 2月23日21时许,赵某生给彭某某发了一个快递单号,同时彭某某的一个朋友还要她帮买51把额温枪。2月24日,彭某某就找对方又买51把额温枪,并用支付宝给对方支付了两笔钱,分别是13125元和6000元,同时对方又给彭某某发了两个快递单号。2月28日,买20把和51把额温枪的朋友都没有收到货,并在快递公司查询后发现对方提供的三个快递单号是错误的,彭某某与对方联系,称没有收到货,且三个单号都是假的,对方则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彭蓉蓉被骗的22725元。
【调查与处理】
经核实,发布消息出售额温枪并于彭某某交易的人就是赵某生本人(男,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人)。赵某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发布消息出售额温枪,并通过提供虚假快递单号的方式对彭蓉蓉实施诈骗,涉案金额较大。经过我局审查,于2020年3月5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赵某生于2020年5月9日被抓获归案,2020年5月24日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法律分析】
网络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取虚拟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1)侵犯的是复杂的客体。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应是网络上信息交流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而其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应是公私财物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互联网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持有人陷于错误认识,从而“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这里所说的“自愿”,并不是建立在对真实情况了解的基础上,而是被犯罪人制造的假象所迷惑,绝非受害人的本意,这是本罪区别于盗窃罪、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基本标志。(3)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本案中赵某生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理由如下:赵某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发布消息出售额温枪,并给被害人彭某某提供虚假快递单号,其行为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罪。赵某生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彭某 某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发展,不法分子诈骗的不平台也转移到网络上,这使得网络诈骗更为隐蔽,受害人群也更为广泛。疫情期间,利用疫情防护物质进行诈骗的犯罪案件性质更加恶劣,也是公安机关打击处理的重点。同时,网络诈骗案件的研判过程可以体现和磨练民警的业务水平和能力,作为单位层面要通过上级组织专项培训、民警自主学习,结合案件边学边做地培养一些对科技信息化感兴趣有潜质的专业人员,组建基层自己的“核心团队”,主动使用、善于使用各类信息查询系统,提高自身分析研判能力,最终能带动和提升的不仅只是电诈案,甚至是整体工作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