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3日,甲公司与自然人乙签订《赴韩国渔工劳务中介服务协议》(以下简称“中介服务协议”),约定甲公司为乙提供赴韩渔工作业服务。《中介服务协议》第七条约定:“乙在韩国执行合同期间,如发生下列行为均视为违约,乙同意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给付甲公司违约赔偿金10.1万元人民币作为对韩方的经济损失赔偿:1.未经韩国管理会社同意,擅自离开所属船主会社和岗位(离岗)或请假逾期不归(包括回国探亲逾期不归)……”。
同日,甲公司与自然人丙签订《保证支付违约赔偿金协议》(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丙自愿为乙在韩国工作期间因违约而给付甲公司的违约金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中介服务协议》约定派遣乙赴韩国从事渔工作业工作;但乙入境韩国后在仁川机场离岗,甲公司至今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证人丙向甲公司支付10.1万元违约金。
【调查与处理】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两个阶段的审理,法院认为:甲公司与乙签订了《中介服务协议》,约定乙在韩国执行合同期间,如果未经韩国管理会社同意,擅自离岗,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并一次性给付甲公司违约赔偿金10.1万元。而且,丙亦与甲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乙在外履行合同期间出现违约行为,丙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约定并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判决如下: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甲公司支付保证担保违约金10.1万元。
【法律分析】
(一)《中介服务协议》及《保证合同》效力问题
庭审中,丙主张依据财外字〔1997〕8号《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和《财政部、商务部决定取消企业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的规定》(财企〔2003〕278号),企业不得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甲公司与丙签订的《保证协议》因违反前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应当认定《保证合同》无效。
甲公司答辩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为依据。”财外字〔1997〕8号及财企〔2003〕278号文件均不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前述文件性质属于部门规章,而违反部门规章的规定并不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因此不能以甲公司违反前述部门规章的规定而否认中介服务协议及保证合同的效力。
最后法院认定,甲公司与乙签订的《中介服务协议》及与丙签订的《保证合同》并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违约行为的认定
对外劳务合作法律关系中,违约行为的认定相对困难,因为劳务人员在国外离岗后,对于派遣单位而言劳务人员属于间接失联状态,派遣单位如想充分证明劳务人员的离岗事实,一方面需要对违约行为的认定标准在合同中事先进行约定,同时需要按照前述约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本案中,在甲公司与乙签订的《中介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行为的界定,凭甲公司在韩的合作单位或雇主单位出具的违约材料确认”。甲公司在庭审中向法院提供了一份韩方合作单位出具的《雇佣研修外国人变动事由发生申报书》并附有中文译文,同时由韩国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中国以及韩国的使领馆也进行了认证。能够证明乙到达韩国仁川机场出口后直接离岗的事实,因此法院认定乙的行为构成违约。
(三)关于违约金数额的确定
在对外劳务合作法律关系中,一般存在三方法律关系,即劳务人员与派遣单位之间存在服务关系,劳务人员与用人单位(一般指外国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存在合作关系。劳务人员的离岗行为,一方面造成劳务人员及其保证人对派遣单位构成违约,另一方面也导致派遣单位对与其合作的外国用人单位构成违约。同时,因劳务人员的离岗行为,还会导致派遣单位在外国合作方的信用等级降低,减少第二年外国合作方给予派遣单位的劳务合作指标。
在本案中,派遣单位与韩方合作会社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如派遣劳务人员出现离岗行为,派遣单位需要向韩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同时,根据韩国合作方会社向甲公司发送的《通报***上半年评分通知及加强预防离岗措施》载明,甲公司与韩方合作过程中总计23人违约,累计被扣15分,其中每扣1分递减5个劳务引进指标,而甲公司引进每个劳务指标收取3.4万元人民币。根据前述规定,折算出因乙个人违约行为导致甲公司可量化的经济损失约为28.05万元人民币,已超过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据此,法院判决丙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10.1元。
【典型意义】
(一)对境外打黑工、非法滞留等现象起到了警示作用
近年来,劳务输出行业在国内取得了高速的发展。我国的劳务出口主要有二种组织形式:一是国家政府部门有计划有组织地根据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议安排劳务出口;二是有关公司、企业等根据与外国公司或企业签订的劳务合同派遣劳务出口。
随着对外劳务输出的增加,劳务输出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也随之增长,主要问题集中在劳务人员权益保护以及劳务输出中违约行为的发生。一方面,境外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一些劳务人员借助正规的劳务派遣公司到国外务工,但出国后就以各种形式离开约定的岗位,外出打黑工或者在签证到期后非法滞留拒绝回国。
本案即是劳务人员通过正规途径出国务工,但到达约定地点后为获取高额报酬擅自离岗打黑工,法院通过对合同效力的审查、违约行为的认定、违约金数额的确定等问题的审理,对私自打黑工、违法违规外派、非法外派等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二)优化对外劳务合作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本案通过对劳务人员违约行为的认定,一方面保护了派遣单位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让外国合作方看到我国对私自打黑工及非法滞留人员的惩处力度,优化了境外劳务合作环境,使得我国在与他国同岗位竞争中获得优先推荐就业服务的机会,缓解当前就业压力。进而,也提升了我国在境外劳务合作方面的国际竞争力,对于优化对外劳务合作环境和氛围均起到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