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A物业公司被小区业主委员会解聘,当日B物业公司进驻小区开始服务。此后A物业公司通知员工在家休息,暂时不需要到岗工作,2019年1月12日通知员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至2019年1月15日。A公司已经与B公司进行协商,有意愿继续在该小区进行工作的员工可以自行到B公司报到,B公司愿意接纳原A公司的员工。但是仍有部分A公司的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未到B公司报到,并向法院起诉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支付经济赔偿金。
【调查与处理】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A公司在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该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宣判后,A公司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A公司服务的小区与A公司解除了物业服务合同,导致A公司无法提供工作岗位,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该解除合同的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改判A公司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
【法律分析】
(一)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按发生原因划分,以下几种情况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1)单位解约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根据用工自主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员工解约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的法定过错,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协商解约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单位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是 《劳动合同法》 44条、 46条;(6)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上述的A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就属于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因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经济赔偿金,是指因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当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一般又称作损害赔偿或损害赔偿金。经济赔偿金的适用情形无需双方事先约定。《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离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者是在劳动者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违法裁员的。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A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但是经过二审法院的审理可以得知,A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只为这一个小区楼盘服务,被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解聘后无法为劳动者提供类似岗位,主观上并非主动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所以二审法院改判A公司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及因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所需要支付的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典型意义】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有针对性地运用好以案释法方式开展普法宣传。该案就其法律适用而言,争议焦点在于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结合案情能够详细解释何为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及两者的适用范围。二是劳动争议案件是随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民事案件,近年来,由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制意识的提升,劳动争议案件日渐增多,通过研究本案能够让更多劳动者了解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何种情况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要经济补偿或经济赔偿,可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