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郝某某,男,1996年出生,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某镇某村,居住地为黑龙江省鹤岗市某区。2015年9月28日因聚众斗殴被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10月1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转为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9日经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经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2月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20年2月16日止。2017年2月24日,郝某某到鹤岗市向阳区司法局报到,由向阳区司法局第一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从郝某某聚众斗殴案看适用缓刑罪犯的社区教育矫正

郝某某是家中独子,系鹤岗市某煤矿工人,主要家庭成员为爷爷、父亲及妻子。其妻子没有工作,家庭经济条件一般。郝某某初中文化,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初中毕业后务工期间与社会不良青年接触,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调查与处理】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郝某某等12人犯聚众斗殴罪,向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对郝某某等12人依法量刑。2017年2月6日,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判处郝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要求被告人郝某某等6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2017年2月24日,郝某某收到刑事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到居住地鹤岗市向阳区司法局报到。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聚众斗殴案件,共有12人参与。

聚众斗殴的法律概念:

聚众斗殴,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聚众斗殴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1、主体,本罪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追究治安责任,不应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2、客体,侵犯的是公共秩序,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或者在私人宅院聚众斗殴都应当受到处罚,都可能触及本罪。

3、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

4、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最常见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本案的一个典型特征是,参与聚众斗殴的罪犯除主犯为24岁外,均为17岁-22岁的青年。并且文化程度不高、无职业、或为初高中在校生。因此,对适用缓刑、到社区服刑的罪犯的监督及教育矫正显得尤为重要。

鹤岗市向阳区司法局第一司法所负责罪犯郝某某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在接收郝某某后,第一司法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对郝某某进行了社区矫正宣告,告知其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需遵守的相关规定及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其亲属在场的情况下,对郝某某的生活及家庭情况进行了了解,针对郝某某的具体情况,为其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同时,确定了今后矫正工作的重点:对郝某某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认识、纠正错误的思想和行为,康复心理、健全人格。定期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工作、生活变化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

接收郝某某后,向阳区第一司法所通过组织集中教育学习,对其开展集中性的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采用法律法规解读、道德教育、观看警示教育片等多种形式,让郝某某了解法律法规、认识错误行为,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在教育学习中,引导其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从而正确的重新步入社会,并完全融入社会。

针对郝某某的具体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经常与其交心谈心,教育引导郝某某对家人要尊重、理解、体贴、关心,并承担起家庭责任。同时劝导其监护人,以亲情感化,攻心为上;通过对其进行心理疏导,亲情感化,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郝某某的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

郝某某初中毕业就进入社会,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过去的熟人、同事、朋友、街坊邻居对他避而远之、甚至警惕防备。郝某某自己也不好意思、不愿意面对。由于家庭需要,郝某某急需赚钱养家。为此,司法所组织郝某某参加社区服务,通过社区服务,加强其与邻里、居民的互动,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在社区服务中得到思想上的升华,从而重塑自我,重新获得社区群众的认可和信任,加强教育矫正效果。

司法所多次对郝某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他树立生活自信心。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郝某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他感受到司法所工作人员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是真心帮助他,让他对司法所产生信任。同时,通过定期与郝某某及其家人进行交流和沟通,及时了解郝某某平常在家里的表现和情绪以及思想状态的变化,采取措施帮助其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恢复心理健康,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从而能够勇敢地走出家门,更好的融入社会。

在社区服刑人员郝某某入矫宣告前,司法所为其建立起包括其家属在内的矫正小组,协助对郝某某进行监督、教育,帮助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并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对郝某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严格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郝某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通过评语、口头表扬、鼓励等形式肯定郝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平复其无用感及挫败感,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同时,不定期邀请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教育活动,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对郝某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教育学习,帮助其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道德修养和抑制不良欲望的自制能力。          

【典型意义】

社区服刑人员受到了法律制裁,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知比较深刻,非常珍惜回归社会的自由。但是,由于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且自我约束力较差,容易发生不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及不服管现象。对其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显得尤为重要。

本案例中郝某某初中毕业就外出谋生,心智不成熟,受到法律制裁后,非常渴望回归社会和家庭的怀抱。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郝某某的特点,本着监管、教育、帮扶的精神,以加强法律道德教育为主、亲情关爱为辅,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服刑人员郝某某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使其认罪服法,弃恶从善,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在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过程中,除了重视教育学习、社区服务以及日常的监督管理,更应当充分了解每一位社区服刑人员的具体情况。通过定期走访、谈话等多种形式与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沟通交流,建立紧密的联系,及时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变化、生活情况。社区服刑人员因曾经与社会隔离,会对社会产生疏离感和不适应,为此,在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矫正过程中,我们应当摸透其心理状态,从对方角度考虑问题、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努力同社区服刑人员建立起信任关系,使其主动接受教育,积极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强化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确保矫正效果达到最好。同时,社会也要对改过自新的社区服刑人员多一些包容,少一些歧视,让他们感受到来自社会的关爱,在社区矫正期结束后,顺利地回归、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