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日,蔡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S120线,从紫金县九和镇往紫金县蓝塘镇方向行驶至紫金县蓝塘镇某路段,因被告黄某驾驶白色轿车超越大型普通货车,挡住被告张某与蔡某之间的视线,蔡某左转弯借道通行时与相对方向由张某驾驶的黑色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蔡某当场死亡、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与处理】
此交通事故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蔡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左转弯借道通行时,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张某驾驶机动车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对事故的发生有次要过错,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蔡某的家属对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有异议,无法与保险公司调解了结纠纷,遂于2018年2月1日诉至紫金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河源保险公司(张某的黑色轿车在河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身损害损失110000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身损害损失92292.04元;被告紫金保险公司(黄某的白色轿车在紫金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身损害损失110000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身损害损失92292.04元。被告河源保险公司与紫金保险公司对此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未被列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黄某是否应对涉案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如果黄某应担责的话,交警所认定责任划分能否在民事诉讼当中被推翻。
(一)本案的责任划分问题
根据法院调取交警部门的事发视频资料显示案涉车辆在事故发生过程当中的位置变化过程如下:被告黄某驾驶白色轿车意图超越前方的大型普通货车,就当被告黄某驾驶白色轿车在水平方向已超过最右侧蔡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时,工人蔡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进行左转弯,意图横过马路进入施工场地的路口(此时处于前方的白色轿车尚未完成超车行为,处于后方的红色轿车正逼近大型普通货车,蔡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处于白色轿车、大型普通货车与黑色轿车中间),最终与被告张某驾驶的黑色轿车相撞。
本案中,蔡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左转弯借道通行时,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被告张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有多个通行路口的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被告黄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与对面来车可能会车的情况下超越前车,阻挡后车的行车视线,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蔡某、被告张某、黄某三者的违章行为对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均有过错,三者应当按照其违章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为标准,确定应负的事故责任。根据这一原则,蔡某的违章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张某、黄某二者的违章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当共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综上理由,交警部门对涉案事故责任认定不准确,不予采信。
(二)关于被告黄某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
被告河源保险公司和被告紫金保险公司认为,超车车辆要注意的是前方车辆,本案事故发生时间点是在被告黄某超车之后,被告黄某没有义务再对后方车辆尽到注意义务。这种观点是片面的,事故发生时涉案黑色轿车、白色轿车、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三者都处于行驶状态,处于中间位置的白色轿车实质属于移动的“阻挡物”,并不能完全置身事外,因为其车身刚好挡住了发生碰撞车辆驾驶员之间的视线,如果没有白色轿车的存在,则张某和蔡某都能直观地看到留意到对方车辆,做出合理预判,停止加速行为,减轻事故的损害甚至避免事故的发生。
(三)关于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能否被推翻的问题
交通事故认定是交警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交警部门应当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各方当事人所负的事故责任。事故责任不能等同于赔偿责任,具体赔偿责任还应结合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形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亦明确表明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起到的是证据作用,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有充足证据证明认定书所记载的事实有疏漏或责任分配不当,人民法院可不予采纳。
【典型意义】
本案乍一看各方当事人都挺“无辜”的。从蔡某的角度来看,其借道通行到一半时正处于行驶的红色轿车与白色轿车之间,不能久留,唯有加速通过;从张某的角度来看,其刚超完车,又即将与白色轿车会车,正加速行驶,蔡某驾驶的机动车因黄某的车身遮挡而处于视线盲区之中,蔡某是突然出现在自己视线内的(类似于俗称的“鬼探头”),根本反应不及;而从黄某的角度来看,超车是因为道路宽敞、前方大型普通货车行驶“缓慢”,超车情有可原,况且其在行驶过程中没有与任何车辆发生碰撞,直至被起诉前仍对后方事故不知情。
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充满了巧合。单独去评价任何一方车辆,都只是存在轻微的冒险行为而已,但是缺少任何一方车辆的存在,事故都不会发生。假设黄某老老实实待在货车背后,不实施超车,蔡某便无法在行驶状态中变道行驶;假设蔡某看到白色轿车变道超车后造成了自己视线不佳,不急着借道行驶,那么白色轿车与黑色轿车便都能只是平安无事地擦肩而过而已;假设张某看到白色轿车占据了自己行驶的通行道,预判到前方车辆背后可能有人横过马路进入路口,行驶速度再慢一点,哪怕只是慢两秒出现,都不会与蔡某发生碰撞。
正应了那句“世界万事万物的开局都是意外,结局都不是意外。”本案提醒广大驾驶人员务必提高遵纪守法意识,小心驾驶,不能心存侥幸,否则将可能遭受巨额赔偿乃至付出生命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