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从无证承揽电力架线摔伤案看民事责任划分问题

2016年4月,山东省莱芜市某村民李某新建了一个养殖场需要架线用电,他找到了负责本村用电的某供电企业职工王某。王某一口答应下来,随即联系了已不具备电工作业资格的高某,安排他去架线。谁知,高某在架线过程中,不慎从线杆顶端跌落下来,造成高位截瘫。

由于各方都认为自己不是赔偿义务人,无奈之下高某将李某、王某和供电企业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等共计50余万元。

【调查与处理】

经法院调查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当地供电企业职工,在履职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70%),王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民事赔偿责任应由所在供电企业承担。高某无证上岗,并在架设电线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30%)。另外,高某已年满60周岁,其要求的误工费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该供电企业赔偿高某医药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共计20余万元。

【法律分析】

电力安装作为特种行业,需要相应资质,不得无证操作。本案中,高某明知自己已不具备电力安装作业资质,仍进行违规操作,因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村(居)民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均应到当地供电企业依法办理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付费用。本案中,王某明知架设电线的程序,却违规介绍已不具备电工作业资格的高某为李某架线,属失职行为,且造成责任事故,因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李某作为雇主,但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对事故不负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看似一起简单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但涉及三方法律主体,因此,正确明晰的责任划分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提示公众进一步强化“持证上岗”意识,这不仅是对别人负责任的行为表现,更是对自身的一种法律保护,这种意识应深植于所有资格准入行业工作人员脑海之中,自觉做到“持证上岗、依法执业”。二是警示公职人员要依法履职,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不能存在侥幸心理,简化程序,甚至办一些关系案、人情案,那样很可能给自身和单位造成严重后果,并且给社会造成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