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某在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开立并获取了邮政储蓄卡一张,户名为原告,该卡开通短信通知。2016年1月28日,该卡余额为人民币205394.58元,同日17时许,原告手机短信提示涉案储蓄卡消费人民币49989元,原告立即向被告挂失,但是被告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原告储蓄卡又被盗刷,最终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90000元。原告认为被告有义务保障原告存款的安全,但是由于被告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被盗刷。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储蓄卡被盗刷造成的损失190000元。被告辩称,被告无违约责任,原告自行承担未妥善保管和使用银行卡及账号密码的责任。

从储蓄卡被盗刷看银行安全保管义务

【调查与处理】

法院一审认为,双方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可以认定原告银行卡资金转出是被他人使用伪卡窃取。原告依约开卡立户,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如实履行合同应尽的义务,而被告作为商业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之职责,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李某某人民币190000元。

【法律分析】

本案是由于金融机构未对银行卡账户资金及借记卡本身的信息和密码保管好,未尽到保障储户的合法权益免受他人侵害,以至于犯罪嫌疑人利用系统安全漏洞盗取储户资金使储户利益受损的典型案件。

(一)储蓄卡盗刷的认定问题。储蓄卡盗刷的认定,是发卡行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根据相关法院对案件判决的依据,“涉案银行卡账户短时间内在异地交易,有证据证明或依据常理推断持卡人未在该时该地交易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经验法则,结合交易行为地与持卡人所处的距离、交易时间和报案时间、持卡人身份、持卡人的陈述情况,综合考虑后对储蓄卡盗刷作出认定)是最常见的认定储蓄卡盗刷情形。本案中,持卡人在收到账户异常变动后,立即到发卡行挂失本卡,并及时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并取得报警回执,同时结合持卡人实际所在地与异地刷卡的事实,可以推断,涉案交易应属于储蓄卡盗刷。

(二)储蓄卡盗刷民事案件的刑民交叉问题。储蓄卡盗刷属于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基本上均出现因银行卡被他人伪造并消费或取现导致的持卡人起诉发卡行违约责任的纠纷,但对是否属于并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各地法院的处理不尽相同。就实际情况而言,该类案件大多数呈现隐蔽作案、跨地区甚至跨境作案的特点,侦破难度较大,对于持卡人,如须待刑事案件侦破,则会因期限过长有碍于持卡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储蓄卡盗刷民事案件一般为持卡人诉请发卡行或者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承担赔偿账户内资金损失及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该情况与伪造银行卡、盗刷卡内资金的行为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同时,基于存款关系与骗取存款为两个独立的法律事实的前提,民事案件的审理亦并不影响刑事犯罪的处理,即存在刑、民审理的理论基础。

(三)密码泄露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借记卡的密码具有唯一性,在盗刷借记卡的民事案件中,银行的抗辩理由通常包括密码作为“私人钥匙”,由本人生成且只有本人知悉,而银行卡被盗刷的前提之一为获取密码,因此持卡人对密码泄露负有责任。审判实践中,密码泄露的过错在于发卡行还是持卡人,亦构成持卡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责任比例多寡的判断标准之一,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案件的处理结果。本案认为,盗刷借记卡是否必须获取密码,密码能否直接通过银行交易系统的漏洞获取,或由犯罪嫌疑人通过技术手段获取等问题均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不宜将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持卡人,除非存在银行确有证据证明持卡人保管密码存在过错的情形。基于此,本案作出金融机构对银行卡账户资金及借记卡本身的信息和密码负有保管、保备高度身份鉴别特性从而难以复制的银行卡以及安全、保密具有高护和保密的合同义务,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功能上具度识别能力的营业网点、ATM机等,以保障储户的合法权益免受他人侵害,防止犯罪嫌疑人利用系统安全漏洞盗取储户资金的认定。

(四)银行对借记卡交易安全的安全管理义务。储蓄卡盗刷案件中责任的认定问题,与银行对借记卡交易的安全管理义务相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对持卡人的存款具有安全保障义务。银行为持卡人提供借记卡服务,应当确保借记卡内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使用。同时,银行作为借记卡的发出机构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在其与持卡人的合同关系中明显占据优势地位,因此银行应当承担储蓄卡盗刷的识别义务。犯罪嫌疑人能够利用复制的储蓄卡通过银行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则存在持卡人的银行卡内信息可以被复制并存储至其他卡内,并且经过密码输入等程序可以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因此应当推定银行制发的借记卡以及交易系统存在制度缺陷。由此可以认定银行未能尽到对于诉争储蓄卡的交易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给持卡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理应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原告借记卡至2016年1月28日余额为人民币205394.58元,同日17时许,原告手机短信提示涉案储蓄卡消费人民币49989元,原告立即向被告挂失,但是被告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原告储蓄卡又被盗刷,最终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90000元,银行因其未能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电信诈骗和银行卡诈骗有多发态势,银行与储户之间因损失承担往往产生争议,本案例紧扣社会热点,选取一起典型的借记卡诈骗导致的损失分担案例,通过案情展示,对案件的调查处理进行客观真实地再现,结合案情,对案件中的重点环节、重点问题进行条分缕析,深入阐释法理、事理、情理,推动案件当事人理解法律适用,尽快化解矛盾纠纷,使办案过程成为普法第一现场,使枯燥的法律条文变为形象直观的法理释放。首先,本案有利于人们借记卡使用安全意识的提高,群众选择将大额财产存入银行,如何更好地保障好储户的切身权益就成为银行和法律关注的问题,安全意识的提高可以减少借记卡诈骗案件的发生。其次,本案对于厘清遭遇借记卡诈骗后的责任承担问题,从预防损失的角度看,银行作为发卡机构,要积极履行主体责任,通过采取各种交易技术升级创新措施,降低损失带来的经济负担,而储户应当保护好自己的卡片和密码,只有双方共同预防才能真正减少借记卡诈骗,同时亦有利于促进银行卡类业务的健康发展。案例案情展示客观规范,法律分析合情合理,案件意义阐释得当,具有较高的指导性、代表性和时代性,充分凸显了法治宣传教育价值,确实收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