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至3月期间,镇江市民防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市区某地产公司在出售人防工程。经调查,确认情况属实。市民防局依法向该公司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依法约谈了该公司负责人,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执法人员在后续巡查中发现,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仍然存在。随后,通过调查取证,该公司将总计约1077平方米的人防工程私自分隔成53个仓储间,通过与业主签订销售合同,出售给相关业主。

镇江某地产公司违法出售人防车位案例解析

【调查与处理】

镇江市民防局于2017年4月12日对该地产公司出售人防工程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拍照取证,并两次对该公司的受托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相关违法事实后,市民防局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将隔成仓储间出售的人防工程予以收回并恢复原样,已收取的相关费用退还给业主。因该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市民防局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存战争潜力具有战略意义。随着现代城市的快速发展,可供人们生活利用的空间也越来越小。这就使得部分房产开发公司为了谋求自身私利,违法违规出售人防工程。
     首先,对于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问题,虽然法律对于住宅小区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小区人防工程的产权问题存在诸多争议,但结合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依据法理分析,小区人防工程的产权应属国家所有。

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国家所有”,《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依法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此外,《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的意见》规定:国家投资(包括中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人民防空经费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筹集的资金)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以及依法按规定比例结合新建民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属于国家。因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人防工程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该房地产公司买卖人防工程行为显然已经违反法律法规定。
    其次,对于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问题。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在不影响防空效能的前提下,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均可开发利用。但开发利用仅限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出租、使用等,绝不包括买卖人防工程的行为。对于这种违法买卖人防工程的情况,当事双方的相关权益均得不到法律保护。

业主应注意区分人防车位与产权车位。随着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力度的加大,地下空间的形态也逐渐多样化,主要包括普通地下室、法定义务外兼顾建设的人防工程、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普通地下室与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相结合,兼顾建设的人防工程与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相结合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长期租赁、出售、附赠的车位仅限于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用作停车的。业主要根据民防主管部门设置的标识、标注、口部示意图等,核实受让或承租的车位是不是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如不能在现场确认的,应当与民防主管部门联系,民防主管部门可帮助业主进一步确认地下停车位属于何种类型。

【典型意义】

与此案类似的案件,如部分地产公司、物业公司违规出售(附赠)人防工程、租赁人防工程时间超过3年等。这类案件往往涉及众多小区业主,如果处理不当,不仅无法维护业主的合法使用权益,而且还容易引发群体性矛盾,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民防主管部门通过处罚房地产公司,并将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规范了市区人防工程的使用,同时保证了人民防空工程能正常发挥其应有的效能。既较好地维护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全体市民的人防工程资源。

同时,此案在镇江市也引起较高的社会关注度,不少市民打电话向民防主管部门咨询人防工程的合理规范使用问题,相关人员的积极解答受到了市民的好评。此案的合理合法处理为以后人民防空工程的合理规范使用及民众相关法律意识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引导及示范作用,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搞好人民防空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了群众的忧患意识、自我防护意识、战争主体意识,营造了良好的人防工程开发、管理及使用氛围,为人民防空工程的开发利用、规范管理及严格执法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