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29日,李某和马某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于2018年2月14日补办结婚证成为合法夫妻。因婚前两个家庭互相缺乏了解和沟通,虽然双方当事人谈了三年对象后才结婚,但是婚后由于两个家庭长辈过多的参与二人生活,导致双方经常因家庭琐碎发生矛盾,甚至出现了家庭暴力现象,婚后生活和婚前相比反差太大,致使男女双方感情完全破裂,经乡镇调委会多次劝解再无和好可能,双方欲离婚,男方马某提出返还彩礼,女方李某提出赔偿。

李某与马某离婚彩礼返还纠纷以案释法案例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在李某和马某结婚前,约定彩礼钱180000元,还有黄金首饰100克,在订婚时女方当事人李某的父母当场退还男方彩礼50000元,后又在婚后两天内看望女儿时拿了10000元,现男方当事人要求返还剩余的120000元彩礼及100克黄金首饰,而女方当事人李某拒绝返还彩礼,女方李某提出在两个月的共同生活期间,马某透支了其信用卡上的8700元用于个人消费,要求偿还。

综合双方情况,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调解和对当事人的权责解释,双方协商的情况下达成返还彩礼的协议,李某答应返还彩礼70000元,但是要求男方偿还其信用卡的8700元,最终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女方返还男方彩礼61300元,并按照协议在十日内进行了协议履行,同时在人民法院进行了民事裁定,至此调解工作圆满结束,符合法律规定及立法精神。

【法律分析】

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结婚不到两个月,二人工资较低,仅维持二人生活,还无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男方当事人马某对李某实施过家庭暴力,情节较轻,应酌情支持女方损害赔偿。

关于彩礼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那么,此处的“生活困难”应如何正确理解与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曾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笔者认为,同样作为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规定相一致。也就是说,“生活困难”不是指“相对困难”,而应当理解为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这种“绝对困难”应当是实实在在的困难,即因为给付彩礼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如果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因给付彩礼造成财产减损,生活前后相差较为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而言变得困难,这种困难显然不是“绝对困难”,而是“相对困难”。

本案中,男方当事人马某不能提供证明自己家庭的生活达到了绝对困难的程度,不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因而马某要求李某将礼金120000元及100克黄金首饰全部返还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依法不应予以支持。但考虑到男方马某与女方李某结婚后在一起生活时间较短,综合双方情况,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调解和对当事人的权责解释,双方协商的情况下达成返还彩礼的协议,李某答应返还彩礼70000元,但是要求男方偿还其信用卡的8700元,最终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女方返还男方彩礼61300元,符合法律规定及立法精神。

【典型意义】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目的是促成婚姻关系的成立,这种聘金、聘礼即为俗称的“彩礼”。经过几千年的历史演变,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已经相当普遍,并成为一种习俗。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就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数额巨大的彩礼婚”是一种近几年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加重群众的经济负担、影响婚姻自由,败坏社会风气,还往往导致家庭不和,甚至会酿成悲剧。为此出现的矛盾纠纷,应当依照法律途径解决,同时通过法律引导,减少“数额巨大的彩礼”现象,使婚姻真正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也使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本案中,通过有效的说理劝导,对婚姻法的解读和“移风易俗”相关政策的讲解,最终双方做出了让步,由女方退回给男方61300元的彩礼钱,并按照协议在十日内进行了协议履行,同时在人民法院进行了民事裁定,至此调解工作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