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某与孙某某是夫妻关系,2015年二人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受害人赵某某明知孙某某尚未离婚仍与其交往。2016年1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发现孙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放在静海区静海镇某某里某平房外,遂到静海镇某土产店购买一把尖刀,并返回该平房处。被告人刘某某进入屋内后,发现孙某某与受害人赵某某有亲昵行为后,当场持尖刀朝受害人赵某某项部、胸部、腹部等处猛捅数刀,并将上前阻拦的孙某某划伤,赵某某逃出院外后倒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后,被告人刘某某逃离现场并将其持刀捅人情况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安排刘某某到河北省某县其亲戚家藏匿,并联系被告人王某某提供车辆。王某某在明知刘某某持刀捅人的情况下,开车与杨某某一同将刘某某送至河北省某县。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了窝藏的犯罪事实。
【调查与处理】
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因怀疑其妻孙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对被害人赵某某及孙某某产生不满,案发当日,持刀行凶致被害人赵某某死亡。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明知刘某某涉嫌犯罪,仍为刘某某联系、提供隐藏场所,安排车辆接送。被告人王某某虽系驾车接送被告人刘某某途中得知刘某某涉嫌犯罪,仍继续驾车将刘某某送至隐藏场所,帮助被告人刘某某藏匿。依照法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且藏匿重大刑事犯罪分子,犯罪情节严重,应依法分别予以处罚。鉴于被害人赵某某在案件起因上存在过错及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综合全案考虑,依法可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在尚未受到公安机关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窝藏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属自动投案,构成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李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杨伟林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王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家庭感情纠纷而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案件,而被告人刘某某持刀杀人后其所谓的几个“好朋友”因帮助其隐藏逃避法律制裁,构成了窝藏罪因而一并锒铛入狱,一起刑事案件引发了数起案件的发生,无论是出于哥们义气还是不懂法,其结局都令人唏嘘。
窝藏罪是指明知对方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隐蔽的场所或逃跑的条件,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案件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明知刘某某涉嫌犯罪,仍为刘某某联系、提供隐藏场所,安排车辆接送,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因而一并构成了窝藏罪。该罪包括两种行为:一是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是指将自己的住处、管理的房屋提供给犯罪人或者给予犯罪人钱、物,包括食品、衣被等,帮助犯罪人隐藏或者逃跑,逃避法律追究。二是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这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假的证明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被告人李某某、杨伟林、王某某属于前种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如实供述了窝藏的犯罪事实,因而被法院认定为自首并判处了缓刑,体现了刑罚宽严相济的原则。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为感情纠葛引发矛盾而实施杀人的犯罪案件,但好友基于“哥们义气”帮助其藏匿,不仅未能帮助刘某某逃脱刑事责任,还使自己落得窝藏罪的结果。本案反映出的几个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因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杀人案而引发的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窝藏案,说明了几被告人法律意识极其淡薄,出于哥们义气或朋友关系,为刘某某逃避法律制裁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从而触犯了法律而不自知,最终受到了法律制裁,追悔莫及。从侧面说明,今后一个时期,继续加大对公民的法治宣传教育非常必要,突出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培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使广大公民都成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实践者,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