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田某某是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的一名环卫工人,2017年6月24日,经人介绍,田某某将自己平时打扫时捡到的居民身份证卖给收购居民身份证的林某,林某共用300元收购了田某某捡到的5张居民身份证。
【调查与处理】
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田某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向迎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迎泽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买卖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证件管理制度,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行认罪,可从轻处罚。迎泽区人民法院2017年11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以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田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律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只涉及到买卖身份证件罪,具体分析此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
2.客观要件
所谓买卖,即对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实行有偿转让,包括购买和销售两种行为。
3.主体要件
买卖身份证件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此罪。
4.主观要件
买卖身份证件罪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此罪。如行为人盗窃某甲的手提包,意图偷窃钱财,没想到包中装有某甲的身份证件。如此,行为人只构成盗窃罪,不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
【典型意义】
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居民身份证作为公民日常生活中最常用、最重要的证件之一,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不仅侵害公民个人的权益,更易诱发其他关联的犯罪,扰乱社会秩序。在《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以前,刑法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设置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但司法实践中,买卖居民身份证、买卖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的案件屡见不鲜,但对此类行为是否按犯罪处理以及应定何罪产生法律分歧。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将买卖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定性为买卖身份证罪,解决长期以来刑法理论界存在的争议和混乱。
日常生活中常有人认为这种行为不是犯罪,没有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在法治宣传过程中以案释法用真实案例和通俗语言,直观、形象、生动向群众释法说理,还原案件真相,有效发挥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和教育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