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羊吃果苗被扣押,自力行为不可取

2017年10月9日下午,新疆兵团X师X乡X队维族村民赛某提找到X师X团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就X师X团X连职工张某扣留其羊群纠纷进行调解。10月6日下午,赛某提的羊群因管理不善私自进入张某家的红枣园内,将张某的红枣园的红枣和部分新嫁接苹果苗啃食,见四下无人放羊,张某便将羊群赶回自家羊圈,等着羊群主人来商议赔偿事宜。10月7日上午,赛某提才发现羊群在张某家中羊圈,遂找到张某提出要回羊群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双方就赔偿数额发生争吵,张某拒不返还羊群,赛某提亦不愿意按照张某要求的五万元进行赔偿。时至10月9日X连基层人民调委会介入仍无法解决此矛盾纠纷,赛某提想X团人民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

经调查和走访,赛某提的羊群确实在张某的红枣园内啃食红枣及苹果树苗,部分红枣树明显存在啃食痕迹,赛某提的羊群确在张某家羊圈,且与张某自己家的羊群混在一起难以辨认。调解员张某首先在双方意见一致的情况下对羊只进行了清点,将两群羊进行了区分,然后对此事说明了自己的观点:赛某提管理不善导致张某红枣受损,此事赛某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因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擅自扣留赛某提羊群,损害了赛某提所有权。张某提出:红枣地合计十五亩,亩产500公斤红枣按照去年红枣价格7元每公斤计算,赛某提应当赔偿自己五万元,赛某提的羊群在不提前告知的情况下擅自进入枣园所造成的损失,其扣羊行为是合理合法的。赛某提提出:羊群不可能造成红枣园那么大的损失,愿意支付五千元,但是扣押的羊群必须返还。

【调查与处理】

经X团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赛某提支付张某五千元作为红枣地损失的赔偿,另付4天合计700元羊群饲养费用,共计5700元(伍仟柒佰元整),张某收到赔偿款之后立即返还羊群。双方矛盾纠纷得以化解。

【法律分析】

在农村,羊群损毁庄稼时有发生,扣留羊群索要赔偿款已经成了农民们解决矛盾纠纷自力救助的主要手段,多以羊群走了无法追回损失为由扣押羊群,放眼很多民事纠纷,亦是以扣押债务人财产来索要债务,那么自力救助的合法性就是一个亟待思考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各类经济纠纷越来越多。由于债权人法制观念淡漠,通过法院解决争议后存在“执行难”等诸多原因,有的债权人不是通过合法方式解决纠纷,而是由自己或通过社会不法势力私自扣押他人财产等方式来追索债务,这种以非法手段追索债务的行为不仅给社会造成了不安定因素,而且给他人财产权利造成损害,有时甚至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

债权人扣押债务人的财产追索债务的行为,民法理论上称之为自力行为,又称自助行为或自力救助,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对其享有和行使的民事权利在受到非法损害或妨害时,以其力量加以自我保护的民事行为。权利人为保全自己的权利,不经过司法程序而以自己的强力对他人的人身自由加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加以押收或毁损,法律上允许不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由于任意拘束人身、押毁财物易引发更大争议或冲突,文明社会原则上禁止自助行为,但并非绝对禁止。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不仅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由于行为人采用了非法扣押这种手段也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此条虽规定了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但刑法中均没有相应的罪名规定,因此对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情节严重的也往往是以妨害民事诉讼予以拘留、罚款了之。就是这样也仅仅能够约束原告起诉到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再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该条款明确了非法索债行为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赛某提的羊群啃食红枣及苹果树苗对张某造成损害,张某扣押羊群,已超出了债务纠纷的范畴,属于违法行为,张某作为债权人应当通过正当法律程序主张债权,张某不通过法律途径,而是私自采取扣押赛某提羊群来达到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目的,其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也妨害了国家机关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破坏了社会秩序。

实践中,自力救助对权利的保障相较公力救济更为快捷、便利、直接,且成本低,在债权人心中更为有效,自力救助一是容易产生侵权行为,因为它往往成为某些加害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借口和保护伞。二是自力保护使用不当会激化矛盾,从而导致一系列的严重后果。三是过多的自力救助会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经济秩序,实际上是民事权利取得、享有、行使和救济的有序状态,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之下,这种有序状态可以因为民事主体对民法规范的自觉遵守和积极适用而得到有效维持,但是过多的自力救助,则可能给这种有序状态带来灾难性后果。所以,世界各国立法对自力救助都持谨慎态度,我国也不例外。就财物自助行为来讲,只有旅客住宿不付费、吃饭不给钱等小额债务,公力救助不能及时解决纠纷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以强行扣押行为人的随身财物抵偿欠款。而对于一些大额债务,债权人没有当场占有债务人财产的情况下,债权人要实现自己的债权必须依靠公力救助,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债权,又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债权人不依靠公力救助,采取私自非法扣押他人财产的手段实现债权,实施所谓的“自助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扣押债务人财产来实现自己追讨债务目的的。债权人如何合法有效追索债务,必须适应法律的需要,即在追求和维护个人自由的同时更要兼顾社会和谐。债权人要想达到个人利益与社会和谐的统一,尤其需要作到的是把握债务追讨手段的度,合适的度要在法律的限度以内,既不对债务人构成侵权,又不破坏社会安定有序的状况。虽然,讨债行为没有明文规定来衡量,但起码不能违背基本的法理要求和违反现有的法律,也只有适法的才能长久生存。其次,债权人的行为不能违规操作,手段要合乎本行业的通常手段,虽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加限制地使用讨债手段,否则,即使没有构成侵权或违法,追讨债务的主体也会因为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如公序良俗原则等,被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