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24日,邓某初携带一把折叠弹簧刀从某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车道进入了高速公路。邓某初在高速公路上强行截停了司机邓某驾驶的红色半挂车并钻进车底不让车开走。随后邓某初持弹簧刀向司机邓某的胸腹猛捅一刀,致使司机邓某当场死亡。

从一起故意杀人案看收费高速公路管理企业的安保义务

事件过程中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现行人邓某初违法进入高速公路后第一时间对其进行了劝阻,但劝阻无效;在邓某初继续前行一段距离后,收费站工作人员继续试图追截但未果。路政巡查员在收到通知后,巡查过程中发现邓某初有过激行为,对其进行劝离,劝离无效后路政巡查员报告监控中心后离开。

【调查与处理】

(一)刑事部分

邓某初杀害司机邓某逃离现场后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案发时邓某初处于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发病期,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一审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判决邓某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二)民事部分

1、诉讼经过

被害人司机邓某的家属以侵害生命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邓某初、高速公路公司等赔偿各项费用共计约83.3万元。

2016年9月1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邓某初赔偿72.9万元给原告,被告高速公路公司在14.6万元(20%)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高速公路公司上诉认为:高速公路管理企业只对高速公路有物理状态完好的管理义务,无交通违法行为的管理义务。在物理管理责任无过错的情况下,不应当承担第三人因交通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管理责任。

被害人家属上诉认为:高速公路公司管理过失重大,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2017年5月19日,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判决理由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高速公路系实行全封闭管理的场所,行人是不能进行入高速公路的,保障收费的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是公路经营企业的法定职责,二审法院认定高速公路公司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二审法院认为高速公路公司未能有效采取相关措施,致使故意伤害事实发生,应根据过错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1、高速公路管理企业在收费高速公路范围内是否有安全保障义务

对于高速公路管理企业是否在收费高速公路范围内有安全保障义务一直存在有争议的两个观点。

观点一:根据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路经营企业对公路养护责任只是指物理状态的养护,保证公路物理状态上不存在任何问题。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第八十七条,由公安机关对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进行处理,而非公路经营企业进行处理。可见高速公路管理企业只有对高速公路的物理管理义务,而无安保义务。

观点二: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第一款,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收费公路出入口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费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交通。可见高速公路管理企业对于影响车辆正常安全驾驶的情形应当积极主动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故高速公路管理企业对收费高速公路应当负有安保义务。

在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均认为:保障收费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是高速公路管理企业的法定职责,赞同第二种观点。故高速公路管理企业对于高速公路的安全行驶有安保义务。该安保义务既包括道路物理状态的安全管理,也包括人为事件的安全管理。

2、高速公路管理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方式与大小

在确定高速公路管理企业对收费高速公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关于义务的承担方式与大小就是比较容易确定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高速公路管理企业应当保障道路不存在安全隐患,若因道路的安全隐患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只有根据法律受侵害者存在过错的才可以减轻高速公路管理企业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对于第三人可能造成高速公路安全驾驶障碍的行为,高速公路管理企业应当承担管理责任,否则应当对未尽管理责任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典型意义】

(一)高速公路管理企业对收费高速公路管理责任的边界

根据该案例,可见法院的意见为:高速公路管理企业对收费高速公路的管理义务在于保障道路完好、安全、畅通。为达到此目的,高速公路管理企业的管理责任范围既包括对物的管理也包括对人的管理。

即在管理过程中无论是因任何原因造成收费高速公路未达到道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况下,高速公路管理企业均有管理责任。

(二)高速公路管理企业加强管理的建议

1、责任落实的具体方式

鉴于安保义务的责任大小在于是否已尽管理责任,故要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处理机制,以尽到高速公路管理企业的管理义务。

根据《路政管理规定》、《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等要求,保持道路的日常巡查与维护,并做好相关巡查维护记录;

为保持道路安全通畅,应做到任何危害道路安全驾驶的事件高速公路管理企业均应积极协助有关执法机关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

加强《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号召广大司乘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文明出行。

2、责任减轻的管理模式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高速公路管理企业的管理过错中运用了一个自由裁量权,即在无法明确高速公路管理企业责任的情况下,法官根据其主观的认定而确定了承担责任的比例。为减少高速公路管理企业在此类事件中的责任,一方面尽量减少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应当落实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事件发生后可以有效举证已尽有效的管理措施,尽了安保义务。同时,通过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高速公路管理企业可以将类似事件的赔偿责任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