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22日16时50分,被告郑某甲驾驶报废的平板大货车(大货车系郑某乙、储某在旧车市场合伙购买,车辆无牌照、没有购买保险)在岳西县境内与行人原告郑某丁发生碰撞,致原告郑某丁受伤,经交警队认定,被告郑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治疗终结后,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郑某甲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08457.05元。在法院向被告郑某甲送达应诉材料过程中,经调查核实,郑某甲驾驶报废平板大货车系其父亲郑某丙向储某所借(被告郑某丙、郑某甲家也有一辆报废的平板大货车,因车辆正在修理,故向储某借用),后郑某乙需用平板车运送挖掘机,故打电话找郑某丙要回平板货车,在郑某甲将大货车送还给郑某乙的途中撞上了原告郑某丁,故本院依法追加郑某乙、储某、郑某丙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本案四被告均无货车驾驶证,郑某甲持有C1驾驶证。
【调查与处理】
岳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肇事大货车系郑某乙、储某所有,该车辆系他们在旧车市场购买(没有购车发票或其他票据)的报废车辆,郑某乙、储某将车辆买回来以后经过改装用来运输挖掘机。在本案事故发生的前一天,郑某丙因自家的平板大货车(也是在旧车市场购买的报废车辆)正在修理,故向储某借用平板大货车运送自家的挖掘机,借到车以后,郑某丙便将大货车交由其子郑某甲驾驶运送挖掘机。2016年12月22日郑某乙去郑某甲所在工地要回平板车,在郑某甲将平板大货车掉头开还给郑某乙时,发生了事故。本案中四被告均明知平板大货车是报废车辆,且均无相应驾驶资格,对于本起事故的发生,四被告存在过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对该车辆对他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赔付受害人郑某丁各项损失16.8万元(不含已付费用)。
【法律分析】
1、本案当事人责任划分。转让报废、拼装机动车为法律所禁止的,本身具有违法性,而报废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具有更大的危险性。本案中四被告均明知肇事车辆系报废车辆且均无货车驾驶资格,郑某甲是肇事车辆驾驶员,是直接侵权人。其父郑某丙明知车辆是报废车辆仍然借用,且明知自己和郑某甲无货车驾驶证,仍将车辆交由郑某甲驾驶,对于本起事故的发生,郑某丙存在过错。储某、郑某乙为肇事车辆所有人,亦是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均明知是车辆属于报废车辆,仍购买并私自改装,又借给他人,储某、郑某乙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实际还应追究转让人的连带赔偿责任,但是由于被告无法提供报废平板大货车转让人转让的相关证据,故无法追加转让人为本案的共同被告,也就无法追究转让人的侵权责任。
2、本案共同被告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借用人郑某丙无驾驶货车仍然将报废平板大货车借给郑某丙,所以本案中,报废平板车所有人郑某乙、储某就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就本次交通事故,原告郑某丁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四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四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后的内部责任分摊问题,不在本案处理范围之内。
3、连带赔偿责任的特点。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承担责任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均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每个赔偿义务人都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在各侵权人内部之间,可以根据各个侵权人过错程度比例来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郑某丁可以向四被告中的任何一人提出赔偿要求,任一被告均不得以自己的过错比例大小来对抗原告要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中,任何一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均可以向其他被告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连带责任进行明确规定,目的在于补偿救济,核心在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利益,体现法律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4、借用报废机动车的法律风险。近年来,因报废、拼装机动车等禁止行驶的机动车在山区和农村地区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诉讼屡见不鲜。这类机动车本身由于零件损耗、动力缺陷、刹车系统失灵等原因,其使用性能已大为降低,安全性能更无法保障,这不仅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危害,而且因尾气排放超标造成生态环境的污染,为此,国家出台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予以规范。
此外,在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中,无证驾驶报废车违规发生交通事故通常是负全责或者主要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就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划分责任的。而无证又驾驶报废机动车,驾驶人明显的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典型意义】
报废车辆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一旦发生事故,因没有保险保障会给各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在农村地区广大群众又极易遇到类似情况,结合这一实际,岳西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期间,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以案释法”,积极引导群众在车辆使用管理过程中尽量规避法律风险。一是认真落实“谁普法谁执法”责任清单,审理期间县法院通过官方微博全程直播,并组织34名驾校学员旁听庭审,邀请县交警大队干警现场解读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二是充分发挥“新媒体”普法作用,在岳西网“法官说法”专栏、岳西周刊、岳西热线等媒体,结合该案分析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解读有关法律法规;三是引导群众在购买二手车时,一定要审查是否达到或即将达到报废标准,是否属于私自拼装、改装车辆?是否已购买交强险、商业险等?在借车给人时,注重审查其驾驶证与车型是否相符,告知其不要酒后驾驶,如发生交通事故不要逃逸等,积极引导群众对自己负责,对社会公共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