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梁某驾驶不符合绿色通道免费政策的货车行驶至高速公路出口,要求收费站免费放行,并对拒绝其不合理要求的收费员进行辱骂、恐吓、追打,造成收费员受伤。后在派出所的处理下,梁某向受伤的收费员支付了一定赔偿。在派出所处理期间,梁某同伴无视劝阻,驾驶货车强行冲卡逃离现场。隔日,梁某纠集多人在收费站入口拉起多条标题为“无良收费站,绿色通道,合法装载,非法扣车,不予放行,造成我经济严重损失!”的巨大横幅,影响了高速公路的正常营运秩序。与此同时,一篇恣意歪曲事实、诋毁高速公路公司形象的文章刊登在多家知名网站上,并配有多张梁某等人拉横幅的现场照片,该文章在短时间内被大量转发、引发不明真相的人员负面评论。

高速公路收费站绿色通道免费纠纷引发的侵犯名誉权案以案释法

【调查与处理】

梁某的上述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高速公路的日常运营,给高速公路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而且还给高速公路公司的社会形象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为此,高速公路公司在委托律师向有关报刊杂志和网络经营者致送律师函,要求撤下相关不实言论文章的同时,亦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梁某赔礼道歉,恢复高速公路公司名誉,以及赔偿高速公路公司1元钱。

法院一审认为梁某车辆未达到绿色通道免费政策的放行标准,高速公路公司并未扣留车辆,但梁某在现场拉横幅,散布不实言论诋毁高速公路公司形象,以至网络上不实报道,对高速公路公司的名誉权造成损害,因此,判决梁某在报刊和网站上公开道歉,恢复高速公路公司受损名誉并赔偿1元。梁某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执行。

【法律分析】

(一)高速公路公司名誉权是否受到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名誉,是一个法人在社会中所获得的评价,直接关系到法人的人格权,依法所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

本案中,梁某故意组织众人在公共场所拉横幅捏造事实诽谤高速公路公司,已经侵犯了高速公路公司的名誉权。此外,关于网络上传播的不实言论文章,高速公路公司虽然无法证明该文章是梁某发布或其主导他人发布,但文章中配有多张梁某等人拉横幅的现场照片,同时该文章在网络上大量转发,引发不明真相的人员负面评论,给高速公路公司的工作、声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二)名誉权纠纷案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名誉权案件时,受侵权的法人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梁某曾在法院受理案件后提起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涉案行为发生在收费站出口,本案依法应当由收费站所在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进行审理。而不应在高速公路公司住所地法院进行审理,后法院依据上述规定,驳回了梁某的异议申请,理由就是高速公路公司住所地法院、收费站所在地法院、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高速公路公司可在三者中选择任一法院提起诉讼。

【典型意义】

(一)主动出击维权益,保护国资不含糊

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新时代下党对国有企业的要求。国有企业的名誉权属于国有资产一部分,同时受国有企业特性影响,在行业发展、社会效益上有着先行军的作用。维护国有企业名誉权不仅是树立企业诚信形象自身需求,也是建设法治国企的需要。

良好的名誉是国有企业的无形资产,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国有企业名誉一旦受到侵害,往往会带来不可估量的不良后果。因此,当国有企业名誉权受到损害时,企业应不以侵权事小、维权事难为由忽视、逃避,相反,企业应主动出击,积极维护声誉。

(二)综合考虑定诉求,一矢中的消影响

虽然梁某拉横幅捏造事实的行为给高速公路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但鉴于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举证法人名誉权遭受经济损失数额的证据较为困难,且具体赔偿的范围以及数额的计算缺乏统一而明确的标准,为尽快制止梁某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快速消除其对高速公路公司的严重不良影响,确保国有企业声誉,高速公路公司决定以梁某赔礼道歉,恢复高速公路公司名誉,以及赔偿高速公路公司1元钱为诉求,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该诉求不足以弥补其经济损失,但却可以达到快速消除因梁某侵权行为而给高速公路公司名誉带来的严重不良影响。

(三)资料保存尤重要,关键时刻定胜负

本案诉讼过程中,梁某曾提出,本人根本没有实施高速公路公司指控的侵权行为,没有参与聚众拉横幅的过程。法官在庭审中,也特别问询,如何能确定是梁某本人实施相关行为。

最终,收费站的监控视频及高速公路公司及时申请公证保存的网页文章成为了本案侵权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法院据此确认是梁某本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及证实了梁某侵权后果的影响范围。

(四)多种途径促履行,一追到底不放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案判决生效后,梁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高速公路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未查到梁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为促使梁某履行义务,高速公路公司向法院申请将梁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使其“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最终倒逼梁某履行义务。目前,梁某已被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侵犯名誉权的人最终逃不了惩罚,在社会上起到了良好的震慑作用。